中华人民共和国尺度化法

MG电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尺度化法
起源:?功夫:2007-05-25?浏览量:12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进技术进取,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守护国度和人民的利益,使尺度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代化建设和发展对表经济关系的必要,造订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必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该当造订尺度:  

(一)工业产品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出产、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的步骤或者出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 ;さ母飨罴际跻蠛图煅椴街。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出产、工程建设和环境 ;さ募际跏跤铩⒎拧⒋藕驮焱疾街。重要农产品和其他必要造订尺度的项目,由国务院划定。

  第三条 尺度化工作的工作是造订尺度、组织执行尺度和对尺度的施前进行监督。尺度化工作该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

  第四条 国度激励积极选取国际尺度。

  第五条 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全国尺度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治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尺度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本行政区域的尺度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尺度化工作。

  视注县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局划定的各自的职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尺度化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的 造 定

   第六条 对必要在全国领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该当造订国度尺度。国度尺度由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造订。对没有国度尺度而又必要在全国某个行业领域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能够造订行业尺度。行业尺度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造订,并报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颁布国度尺度之后,该项行业尺度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度尺度和行业尺度而又必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域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能够造订处所尺度。处所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造订,并报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颁布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之后,该项处所尺度即行废止。

  企业出产的产品没有国度尺度和行业尺度的,该当造订企业尺度,作为组织出产的凭据。企业的产品尺度须报本地当局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己有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国度激励企业造订严于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企业尺度,在企业内部合用。

  司法对尺度的造订还有划定的,遵循司法的划定执行。

  第七条 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分为强造性尺度和推荐性尺度。保险人体健全,人身、财富安全的尺度和司法、行政律例划定强造执行的尺度是强造性尺度,其他尺度是推荐性尺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造订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处所尺度,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造性尺度。

  第八条 造订尺度该当有利于保险安全和人民的身段健全, ;は颜叩睦, ;せ肪。

  第九条 造订尺度该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度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就,提高经济效益,并切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造订尺度该当做到有关尺度的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造订尺度该当有利于推进对表经济技术合作和对表业务。

  第十二条 造订尺度该当阐扬行业协会、科学钻研机构和学术集体的作用。造订尺度的部门该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尺度化技术委员会,掌管尺度的草拟,参与尺度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尺度执行后,造订尺度的部门该当凭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必要当令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尺度持续有效或者予以订正、废止。

第三章 标 准 的 实 施

  第十四条 强造性尺度,必须执行。不切合强造性尺度的产品,不容出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尺度,国度激励企业自愿选取。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产品,能够向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划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遵循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研造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刷新,该当切合尺度化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受骗局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对尺度的施前进行监督查抄。

  第十九条 县级以受骗局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凭据必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元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切合尺度进行检验。司法、行政律例对检验机构还有划定的,遵循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执行。

  处置有关产品是否切合尺度的争议,以前款划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出产、销售、进口不切合强造性尺度的产品的,由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司法、行政律例未作划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充公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切合国度尺度或者行业尺度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销售,并处? ;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尺度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销售,并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充公产品、充公违法所得和?畹拇Ψ2环的,能够在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 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告状又不推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尺度化工作的监督、检验、治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赐与行政处罚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执行条例由国务院造订。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