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计委、经贸委等7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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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计委、经贸委等7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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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国度计委、经贸委等7部令第12
 【颁布功夫】:2001-07-05
  
【生效日期】:2001-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发展打算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
经济业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部、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度计委、国度经贸委、建设部、铁路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结合造订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步骤暂行划定》,现予颁布执行。

                 国度发展打算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度经济业务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铁路部部长 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玻埃埃蹦辏吩拢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步骤暂行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障评标的平正、公正,守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主张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平正、公正、科学、择优的准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犯法过问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了局。
 第五条 招标人该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该当接受依法执行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国务院或者处所当局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执行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掌管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凭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掌管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通常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了局确定前该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掌管人的,评标委员会掌管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掌管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一致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该当从省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有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划定确定评标专家,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通常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出格复杂、专业性要求出格高或者国度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能够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切合下列前提:
 。ㄒ唬┐邮掠泄刈ㄒ盗煊蚬ぷ髀四瓴⒂涤懈呒吨俺苹蛘咭恢伦ㄒ邓;
 。ǘ)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司法律规,并拥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际经验;
 。ㄈ┛赡艿闭妗⒐⒖仪小⑶辶赝乒阒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ㄒ唬┩侗耆嘶蛘咄侗耆酥匾乒苋说慕资;
 。ǘ)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ㄈ┯胪侗耆擞芯美婀叵,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ㄋ模┰蛟谡斜辍⑵辣暌约捌渌胝斜晖侗暧泄鼗疃写邮挛シㄐ形芄姓处;蛐淌麓Ψ5。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划定情景之一的,该当自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该当客观、公正地推广职责,遵守职业路德,对所提出的评鉴定见承担幼我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了局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暗里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益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表的因参加评标监监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筹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该当假造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当真钻研招标文件,至少应相识和熟悉以下内容:
 。ㄒ唬┱斜甑闹副;
 。ǘ)招标项主张领域和性质;
 。ㄈ┱斜晡募中划定的重要技术要求、尺度和商务条款;
 。ㄋ模┱斜晡募划定的评标尺度、评标步骤和在评标过程中思考的有关成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该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该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尺度和步骤,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力。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尺度和步骤不得作为评标的凭据。
  招标文件中划定的评标尺度和评标步骤该当合理,不得含有偏差或者倾轧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故障或者限度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依照投标报价的凹凸或者招标文件划定的其他步骤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钱币报价的,该当依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颁布的汇率中央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该当对汇率尺度和汇率风险作出划定。未作划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寓意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显著文字和推算谬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注明或者补正。澄清、注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领域或者扭转投标文件的内容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幼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幼数点有显著谬误的之表;对分歧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诠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通同投标、以贿赂伎俩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置。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显著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显著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该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版面注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注明或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前提不切合国度有关划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依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注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内容性要求和前提作出响应。未能在内容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置。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数投标误差。
  投标误差分为重大误差和轻微误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误差:
 。ㄒ唬┟挥幸勒照斜晡募要求提供投标担;蛘咚峁┑耐侗甑1S需Υ;
 。ǘ)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具名和加盖公章;
 。ㄈ┩侗晡募载明的招标项目实现期限超过招标文件划定的期限;
 。ㄋ模┫灾磺泻霞际豕娓瘛⒓际醭叨鹊囊;
 。ㄎ澹┩侗晡募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尺度和步骤等不切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侗晡募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前提;
 。ㄆ撸┎磺泻险斜晡募中划定的其他内容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景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内容性响应,并按本划定第二十三条划定作废标处置。招标文件对重大误差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六条 轻微误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内容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处所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齐全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齐全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平正的了局。轻微误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该当书面要求存在轻微误差的投标人在评标实现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具体评审时能够对轻微误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尺度该当在招标文件中划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凭据本划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及三个使得投标显著不足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全数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该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具体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尺度和步骤,对其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作进一步评审、比力。
 第二十九条 评标步骤蕴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司法、行政律例允许的其他评标步骤。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通常合用于拥有通用技术、机能尺度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机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凭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内容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该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选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该当凭据招标文件中划定的评标价值调整步骤,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门作必要的价值调整。
  选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该当切合招标文件划定的技术要求和尺度,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门进行价值折算。
 第三十三条 凭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现具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该当拟定一份“标价比力表”,连同书面评标汇报提交招标人。“标价比力表”该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误差的价值调整和注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选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通常该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凭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尺度的投标,该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评价尺度,能够采取折算为钱币的步骤、打分的步骤或者其他步骤。需量化的成分及其权重该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划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成分进行量化时,该当将量化指标成立在统一基础或者统一尺度上,使各投标文件拥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门和商务部门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该当对这两部门的量化了局进行加权,推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凭据综合评估法实现评标后,评标委员会该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力表”,连同书面评标汇报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力表”该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建改、对商务误差的调整、对技术误差的调整、对各评审成分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了局。
 第三十八条 凭据招标文件的划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选取备选标。不切合中标前提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思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报答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该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该当在投标有效期实现日30个工作日前实现。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实现日30个工作日前实现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该当通知所有投标人耽搁投标有效期。回绝耽搁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障金。赞成耽搁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该当相应耽搁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批改投标文件的内容性内容。因耽搁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该当赐与赔偿,但因不成抗力需耽搁投标有效期的之表。
  招标文件该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推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当实时作出处置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置建议,并作书面纪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实现评标后,该当向招标人提出版面评标汇报,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汇报该当如实纪录以下内容:
 。ㄒ唬└榭龊褪荼;
 。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ㄈ┛笳髀;
 。ㄋ模┣泻弦蟮耐侗暌焕辣;
 。ㄎ澹┓媳昵榭鲎⒚;
 。┢辣瓿叨取⑵辣瓴街杌蛘咂辣瓿煞忠焕辣;
 。ㄆ撸┚郎蟮募壑祷蛘咂婪直攘σ焕辣;
 。ò耍┚郎蟮耐侗耆伺判;
 。ň牛┩萍龅闹斜旰蜓∪嗣ビ肭┒ê贤耙χ玫氖乱;
 。ㄊ┏吻濉⒆⒚鳌⒉拐孪罴鸵。
 第四十三条 评标汇报由评标委员会整个成员具名。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够书面方式论述其分歧定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回绝在评标汇报上具名且不陈述其分歧定见和理由的,视为赞成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该当对此作出版面注明并纪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后,评标委员会即告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该当即时送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该当限造在一至三人,并表明分列挨次。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该当切合下列前提之一:
 。ㄒ唬┛赡茏畲笙薅嚷阏斜晡募中划定的各项综合评价尺度;
 。ǘ)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内容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值最低;但是投标价值低于成本的之表。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值、投标规划等内容性内容进行交涉。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该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烧毁中标、因不成抗力提出不能推广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划定该当提交履约保障金而在划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划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能够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报答中标人。
  招标人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简直定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该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定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拥有司法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扭转中标了局或者中标人烧毁中标的,该当承担司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该当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内容性内容的其他和谈。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该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障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去职守,影响评标法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推广职责的,赐与忠告;情节严重的,取缔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主张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赐与忠告,充公收受的财物,能够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缔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主张评标;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表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更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内容性内容的和谈的,责令更正;能够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障金不予退还并取缔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障金数额的,该当对超过部门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障金的,该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赐与忠告,凭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该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表的评标活动,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增援资金的招标项主张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步骤还有划定的,合用其划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之表。
 第六十条 本划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步骤的划定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司法或者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一条 本划定由国度发展打算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掌管诠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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