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颁布日期】2007-10-28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订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批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批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划定的行为之一的单元,能够对其重要掌管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对仍不推广协助使命的,能够予以扣留;并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罚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批改为:“对幼我的?罱鸲,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元的?罱鸲,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批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为有谬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终场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批改为:“当事人的申请切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基事实不足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网络,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网络,人民法院未调查网络的;
“(六)原判决、裁定合用司法确有谬误的;
“(七)违反司律例定,管辖谬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该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该当参与诉讼确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十)违反司律例定,褫夺当事人争吵权势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要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司法文书被撤销或者调换的。
“对违反法定法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景,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该当再审。”
五、增长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该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资料。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该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定见;不提交书面定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批改为:“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切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划定情景之一的,裁定再审;不切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划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必要耽搁的,由本院院长核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能够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批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该当在判决、裁定发生司法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司法文书被撤销或者调换,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路或者该当知路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批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划定情景之一的,该当提出抗诉。
“处所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划定情景之一的,该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批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划定情景之一的,能够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批改为:“发生司法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富部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地点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为执行行为违反司律例定的,能够向掌管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版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版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期限内执行,也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批改为:“执行过程中,案表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版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遏制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表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以为原判决、裁定谬误的,遵循审判监督法式解决;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能够自裁定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批改为:“人民法院凭据必要能够设立执行机构。”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批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遏制、中断,合用司法有关诉讼时效遏制、中断的划定。
“前款划定的期间,从司法文书划定推广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推算;司法文书划定吩熠推广的,从划定的每次推广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推算;司法文书未划定推广期间的,从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推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推广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富的,执行员能够立即采取强造执行措施。”
十七、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广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该当汇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富情况。被执行人回绝汇报或者虚伪汇报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元的重要掌管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睢⒖哿。”
十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推广司法文书确定的使命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元协助采取限度出境,在征信系统纪录、通过媒体颁布不推广使命信息以及司律例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法式”。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凭据本决定作批改并对章节条款挨次作调整后,重新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凭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建改)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工作、合用领域和根基准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投递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富保全和吓阻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造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用度
第二编 审判法式
第十二章 第一审通常法式
第一节 告状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筹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遏制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法式
第十四章 第二审法式
第十五章 出格法式
第一节 通常划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殒命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度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富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法式
第十七章 督促法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法式
第三编 执行法式
第十九章 通常划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遏制和终结
第四编 涉表民事诉讼法式的出格划定
第二十三章 通常准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投递、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富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工作、合用领域和根基准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凭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现实情况造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工作,是;さ笔氯诵惺顾咚先ㄊ,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长短,正确合用司法,实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势使命关系,造裁民事违法行为,;さ笔氯说暮戏ㄈ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司法,守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富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合用本法的划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表国人、无国籍人、表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告状、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一致的诉讼权势使命。
表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势加以限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势,尝试对等准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遵循司律例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幼我的过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凭据,以司法为原则。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该当保险和方便利事人行使诉讼权势,对当事人在合用司法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该当凭据自愿和合法的准则进行排解;排解不成的,该当实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司律例定尝试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造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效本民族说话、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势。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域,人民法院该当用本地民族通用的说话、文字进行审理和颁布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该当对不通达本地民族通用的说话、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争吵。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司律例定的领域内处罚自己的民事权势和诉讼权势。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尝试司法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元对侵害国度、集体或者幼我民事权利的行为,能够支持受侵害的单元或者幼我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十六条 人民排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当局和基层人民法院领导下,排解民间纠纷的人民性组织。
人民排解委员会遵循司律例定,凭据自愿准则进行排解。当事人对换解达成的和谈该当推广;不愿排解、排解不成或者反悔的,能够向人民法院告状。
人民排解委员会排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司法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凭据宪法和本法的准则,结合本地民族的具体情况,能够造订变通或者补充的划定。自治区的划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划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核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记。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ㄒ唬┲卮笊姹戆讣;
。ǘ)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ㄈ┳罡呷嗣穹ㄔ喝范ㄓ芍屑度嗣穹ㄔ汗芟降陌讣。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ㄒ唬┰谌兄卮笥跋斓陌讣;
。ǘ)以为该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时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时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统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时时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时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时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ㄒ唬┒圆辉谥谢嗣窆埠凸煊蚰诰幼〉娜颂崞鸬挠泄厣矸莨叵档乃咚;
。ǘ)对着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ㄈ┒员焕投袒娜颂崞鸬乃咚;
。ㄋ模┒员唤赖娜颂崞鸬乃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推广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和谈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推广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单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单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结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主张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变乱要求侵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变乱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达到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侵害变乱要求侵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截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用度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划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ㄒ唬┮虿欢婪滋崞鸬乃咚,由不动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
。ǘ)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
。ㄈ┮蚣坛幸挪婪滋崞鸬乃咚,由被继承人殒命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中一幼我民法院告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告状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送的案件遵循划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该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该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能够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为必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用简易法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一致的权势使命。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还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该当依照第一审法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依照第一审法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依照第二审法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尝试少数遵从无数的准则。评议该当造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署名。评议中的分歧定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该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该当查究司法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ㄒ唬┦潜景傅笔氯嘶蛘叩笔氯恕⑺咚洗砣说慕资;
。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ㄈ┯氡景傅笔氯擞衅渌叵,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划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该当注明理由,在案件起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起头审理后知路的,也能够在法庭争吵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该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但案件必要采取垂危措施的之表。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该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大局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按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终场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该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重要掌管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网络、提供证据,进行争吵,要求排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能够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并能够复造本案有关资料和司法文书。查阅、复造本案有关资料的领域和法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划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势,遵守诉讼秩序,推广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排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