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市建委、房地产治理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建和投诉受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定见,请实时汇报我厅构筑业治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建和投诉受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建和投诉处置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使命,守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法子》、《房屋构筑工程质量保建法子》和《商品房销售治理法子》,结合我省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元或受委托的质量保建单元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治理者相识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本法子所称工程质量保建,是指对保建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点进行建复。超出保建期限的工程质量缺点,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元处置。 本法子所称保建单元,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建责任的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或接受建设(施工)单元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建责任的工程地点地的施工单元(受委托的质量保建单元)。受委托的质量保建单元该当诺言优良,委托单元应将受委托单元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 本法子所称工程质量缺点,是指工程质量不切合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成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蹬装响结构安全或使用职能的质量问题。 本法子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点及违反工程质量治理律例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建期限依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法子》、《安徽省消费者权利;ぬ趵分葱,施工单元向建设单元的保建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推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建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推算。 第四条 建设单元在移交住宅工程时,必须向接管人提供《住宅质量保障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障书》中应注明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和回访保建有关事宜,方便接管人联系质量保建。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元或受委托的质量保建单元必须成立工程质量回访保建和质量投诉受理造度,明确回访保建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成立有关档案。 第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保建单元每年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胤檬庇μ∥镆抵卫淼ピ鸵抵魑被岬亩;在住宅显著部位张贴公告,颁布联系方式,并走访不少于10%的住宅业主或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用户定见。有关纪录须有效户具名并实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第七条 保建单元在回访保建过程中发现因用户装建施工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应提醒当事人解除安全隐患,并实时汇报房地产治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保建领域和保建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治理者该当实时通知保建单元。保建单元该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达到现场查看,属于保建领域的,应尽快提出维建规划,经工程所有者或者治理者赞成后进行维建;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职能的质量缺点,保建单元接到保建通知后,该当立即达到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的质量缺点的处置规划宜经原设计单元签认,维建过程中工程原监理单元应进行过程监理。维建结束后,保建单元(涉及安全的,还需监理单元)签署验收单,并征求用户定见。无特殊情况的,维建工作应在3个月内结束。 建设工程在保建领域和保建期限内因维建给工程所有者或者治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元该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当统一单元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用户(且不少于5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保建单元应对该工程所有效户全面回访,成立所有效户的工程质量情况档案,当真分析和处置该住宅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保建单元不按划定处置或投诉者对处置了局不中意的,用户可向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颁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通常由工程地点地的视注县质量投诉受理机构掌管。省、市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将其受理的投诉实时转交工程地点地的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处置,并督促其按时汇报处置情况。必要时,上级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能够直接处置其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在解决,尚未达到划定解决期限的统一内容投诉; (三)投诉受理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置并出具了书面回答定见的投诉; (四)对已经或者该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蹊径解决的投诉; (五)与质量无关的投诉; (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治理领域的工程质量投诉; (七)其他不属于受理领域的投诉。 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领域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明确奉告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实时解决投诉受理登记(蕴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址、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点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置人员,或实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置。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督促、责成保建单元掌管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尽快建复;质量保建单元应将质量缺点的保建情况书面汇报给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影响安全和使用职能的质量投诉,投诉处置人员应通知工程保建单元召集投诉人、有关单元参与,到现场调查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置定见。处置过程中,有关各方应遵守以下划定: 1、经协调能达成一致定见的,各方应严格执行。 2、必要进行检测或鉴定且责任明确的,由责任单元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责任不明确的,由工程保建单元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凭据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单元;由责任单元委托原设计单元(或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元的设计单元)出具处置规划,保建单元执行保建,并组织有关单元共同验收;保建单元将有关单元及用户具名认可的质量缺点保建情况书面汇报给投诉受理机构。 3、保建单元认定不必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汇报,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能够委托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建单元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汇报时,检测或鉴定用度由保建单元承担; 仍有异议的,能够向本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4、经协调,各方定见仍存在较大吩扃,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蹊径解决问题。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6、投诉问题处置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置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置用度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置并书面回答后,投诉人对处置了局不中意的,能够自收到书面回答30日内要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要求的投诉受理机构该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定见,并予以书面回答。投诉人对复查定见不服,依然以统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要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十七条 保建单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实现维建或者统一质量缺点经维建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治理者汇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赞成后,能够自行维建,维建用度由责任单元承担。 第十八条 当统一住宅幼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建单元处置不实时或用户不中意的,工程地点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实时警示质量保建单元当真推广保建使命。 第十九条 投诉处置全数实现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使佧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有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置档案: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汇报》;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通知书》;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汇报;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置定见书》; (八) 处置规划; (九)《加固处置工程验收汇报》; (十)《工程质量投诉处置情况纪录表》。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置档案由投诉受理机构保留五年;经过结构安全加固的工程,投诉处置档案保留期同该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 第二十一条 视注县投诉受理机构应实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每季度向同级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投诉受理机构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投诉受理机构每年应至少向社会颁布一次质量投诉受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中涉及检举、告发、控诉资料及有关情况泄漏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方。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压造、进攻报仇、毒害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证量问题严重、相互推诿、不推广保建使命或屡次建理仍未解决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单元,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有关司法、律例划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纪录、曝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施工等单元推广商品住宅投诉受理、回访保建责任的情况进行查抄,查抄了局作为企业资质监管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房屋构筑工程的质量投诉(或举报)和回访保建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法子》(省建设厅建管[2001]18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2、《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汇报》 3、《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置通知书》 4、《工程质量投诉处置定见书》 5、《加固处置工程验收汇报》 6、《工程质量投诉处置情况纪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