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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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订正)
起源:?功夫:2007-10-30?浏览量:6434
  【颁布单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颁布日期】2007-10-28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订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订正通过,现将订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凭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建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订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势、使命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美满律师造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险律师依法执业,阐扬律师在社会主义法造建设中的作用,造订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执业人员 。

  律师该当守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守护司法正确执行,守护社会公和善正义 。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司法,遵守律师职业路德和执业纪律 。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凭据,以司法为原则 。

  律师执业该当接受国度、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

  律师依法执业受司法 ;,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遵循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领导 。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ㄒ唬┯荡髦谢嗣窆埠凸芊 ;

  。ǘ)通过国度统一司法考试 ;

  。ㄈ┰诼墒κ挛袼迪奥荒 ;

  。ㄋ模┢犯裼帕 。

  尝试国度统一司法考试前获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度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拥有一致效力 。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该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韧骋凰痉际院细裰な ;

  。ǘ)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查核合格的资料 ;

  。ㄈ┥昵肴说纳矸葜っ ;

  。ㄋ模┞墒κ挛袼鼍叩脑蕹山庸苌昵肴说闹っ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该当提交地点单元赞成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

  受理申请的部门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定见和全数申请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该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宣告律师执业证书 ;禁绝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注明理由 。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予宣告律师执业证书:

  。ㄒ唬┪廾袷滦形芰蛘呦薅让袷滦形芰Φ ;

  。ǘ)受过刑事处罚的,但错误犯罪的之表 ;

  。ㄈ┍豢盎蛘弑怀烦墒χ匆抵な榈 。

  第八条 拥有高档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司法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拥有高级职称或者一致专业水平并拥有相应的专业司法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查核合格,准予执业 。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

  第九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ㄒ唬┥昵肴艘在财⒒呗傅炔徽奔苛┗竦寐墒χ匆抵な榈 ;

  。ǘ)对不切合本律例定前提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调换执业机构的,该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度 。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第十二条 高档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钻研工作的人员,切合本法第五条划定前提的,经地点单元赞成,遵循本法第六条划定的法式,能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第十三条 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司法服务业务 ;除司法还有划定表,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ㄒ唬┯凶约旱拿啤⒆∷驼鲁 ;

  。ǘ)有切合本律例定的律师 ;

  。ㄈ┥枇⑷烁玫笔怯涤锌隙ǖ闹匆稻,且三年内未受过终场执业处罚的律师 ;

  。ㄋ模┯星泻瞎裨核痉ㄐ姓部门划定数额的资产 。

  第十五条 设立合资律师事务所,除该当切合本法第十四条划定的前提表,还该当有三名以上合资人,设立人该当是拥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

  合资律师事务所能够选取通常合资或者特殊的通常合资大局设立 。合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人依照合资大局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第十六条 设立幼我律师事务所,除该当切合本法第十四条划定的前提表,设立人还该当是拥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胧 ;

  。ǘ)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

  。ㄈ┞墒Φ拿ァ⒓蚶⑸矸葜っ鳌⒙墒χ匆抵な ;

  。ㄋ模┳∷っ ;

  。ㄎ澹┳什っ 。

  设立合资律师事务所,还该当提交合资和谈 。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该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定见和全数申请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该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宣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禁绝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注明理由 。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拥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资律师事务所,能够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设立分所的,遵循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法式解决 。

  合资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十条 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发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数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调换名称、掌管人、章程、合资和谈的,该当报原审核部门核准 。

  律师事务所调换住所、合资人的,该当自调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终止:

  。ㄒ唬┎荒芪址ǘㄉ枇⑶疤,经期限整改仍不切合前提的 ;

  。ǘ)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撤除的 ;

  。ㄈ┳孕芯龆ㄇ采⒌ ;

  。ㄋ模┧痉ā⑿姓律例划定该当终止的其他情景 。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宣告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该当成立健全执业治理、利益矛盾审查、收费与财政治理、投诉查处、年度查核、档案治理等造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路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该当于每年的年度查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汇报和律师执业查核了局 。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依照国度划定统一收取用度并如实入账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该当依法纳税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伎俩承揽业务 。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司法服务以表的经营活动 。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势、使命

  第二十八条 律师能够从事下列业务:

  。ㄒ唬┙邮芴烊蝗恕⒎ㄈ嘶蛘咂渌橹奈,担任司法照拂 ;

  。ǘ)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

  。ㄈ┙邮苄淌掳讣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司法征询,代理申述、控诉,为被扣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

  。ㄋ模┙邮芪,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述 ;

  。ㄎ澹┙邮芪,参与排解、仲裁活动 ;

  。┙邮芪,提供非诉讼司法服务 ;

  。ㄆ撸┙獯鹩泄厮痉ǖ难省⒋此咚衔氖楹陀泄厮痉ㄊ挛竦钠渌氖 。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司法照拂的,该当依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司法问题提供定见,草拟、审查司法文书,代理参与诉讼、排解或者仲裁活动,解决委托的其他司法事务,守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司法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司法事务代理人的,该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守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该当凭据事实和司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去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守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能够回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持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能够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有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护或者代理 。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窥伺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造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司法增援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相识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告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资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造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 。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凭据案情的必要,能够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网络、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元或者幼我调查与承办司法事务有关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争吵或者辩护的权势依法受到保险 。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势不受加害 。

  律师在法庭上颁发的代理、辩护定见不受司法查究 。但是,颁发风险国度安全、恶意离间他人、严重侵扰法庭秩序的舆论之表 。

  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扣留、扣留的,扣留、扣留机关该当在扣留、扣留执行后的二十四幼时内通知该律师的眷属、地点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

  第三十八条 律师该当守旧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衷 。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该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筹备或者在执行的风险国度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风险他人人身、财富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之表 。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统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矛盾的司法事务 。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较陆邮芪幼⑹杖∮枚,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ǘ)利用提供司法服务的方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利 ;

  。ㄈ┙邮芏苑降笔氯说牟莆锘蛘咂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通同,侵害委托人的权利 ;

  。ㄋ模┪シ椿ɑ峒ü佟⒓觳旃佟⒅俨迷币约捌渌泄毓ぷ魅嗽 ;

  。ㄎ澹┫蚍ü佟⒓觳旃佟⒅俨迷币约捌渌泄毓ぷ魅嗽被呗,介绍贿赂或者支使、诱导当事人贿赂,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解决案件 ;

  。┯幸馓峁┬槲敝ぞ莼蛘咄胁、利诱他人提供虚伪证据,故障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 ;

  。ㄆ撸┕睦⒅沟笔氯瞬扇∏秩殴仓刃颉⒎缦展舶踩确阜苛┙饩稣 ;

  。ò耍┣秩欧ㄍァ⒅俨猛ブ刃,滋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第四十一条 已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该当依照国度划定推广司法增援使命,为受援人提供切合尺度的司法服务,守护受援人的合法权利 。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集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处所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凭据必要能够设立处所律师协会 。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造订,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处所律师协会章程由处所会员代表大会造订,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处所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该当参与地点地的处所律师协会 。参与处所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划定的权势,推广律师协会章程划定的使命 。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该当推广下列职责:

  。ㄒ唬┍O章墒σ婪ㄖ匆,守护律师的合法权利 ;

  。ǘ)总结、互换律师工作经验 ;

  。ㄈ┰於┬幸倒娣逗统徒涔娑 ;

  。ㄋ模┳橹墒σ滴衽嘌岛椭耙德返隆⒅匆导吐山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查核 ;

  。ㄎ澹┳橹卫砩昵肼墒χ匆等嗽钡氖迪盎疃,对实习人员进行查核 ;

  。┒月墒Α⒙墒κ挛袼葱屑谓焙统徒 ;

  。ㄆ撸┦芾矶月墒Φ耐端呋蛘呔俦,排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述 ;

  。ò耍┧痉ā⑿姓律例、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划定的其他职责 。

  律师协会造订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定,不得与有关司法、行政律例、规章相抵触 。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赐与忠告,能够处五千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赐与终场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ㄒ唬┩痹诹礁鲆陨下墒κ挛袼匆档 ;

  。ǘ)以不正当伎俩承揽业务的 ;

  。ㄈ┰谕骋话讣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矛盾的司法事务的 ;

  。ㄋ模┐尤嗣穹ㄔ骸⑷嗣窦觳煸豪胫昂蠖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ㄎ澹┗鼐乒闼痉ㄔ鲈姑 。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赐与忠告,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赐与终场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ㄒ唬┧较陆邮芪幼⑹杖∮枚,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ǘ)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回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或者仲裁的 ;

  。ㄈ├锰峁┧痉ǚ务的方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利的 ;

  。ㄋ模┬孤见骋装旅鼗蛘哂孜乙衷的 。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赐与终场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除其律师执业证书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シ椿ɑ峒ü佟⒓觳旃佟⒅俨迷币约捌渌泄毓ぷ魅嗽,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解决案件的 ;

  。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贿赂,介绍贿赂或者支使、诱导当事人贿赂的 ;

  。ㄈ┫蛩痉ㄐ姓部门提供虚伪资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ㄋ模┯幸馓峁┬槲敝ぞ莼蛘咄胁、利诱他人提供虚伪证据,故障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证据的 ;

  。ㄎ澹┙邮芏苑降笔氯瞬莆锘蛘咂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通同,侵害委托人权利的 ;

  。┣秩欧ㄍァ⒅俨猛ブ刃,滋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ㄆ撸┕睦⒅沟笔氯瞬扇∏秩殴仓刃颉⒎缦展舶踩确阜苛┙饩稣榈 ;

  。ò耍┌浞⒎缦展劝踩⒍褚饫爰渌恕⒀现厍秩欧ㄍブ刃虻挠呗鄣 ;

  。ň牛┬孤豆劝旅氐 。

  律师因有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除其律师执业证书 。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赐与忠告、破产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 ;情节出格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ㄒ唬┪シ椿ń邮芪幼⑹杖∮枚鹊 ;

  。ǘ)违反法定法式解决调换名称、掌管人、章程、合资和谈、住所、合资人等重大事项的 ;

  。ㄈ┐邮滤痉ǚ务以表的经营活动的 ;

  。ㄋ模┮苑贪渌墒κ挛袼⒙墒蛘咧Ц督樯芊训炔徽奔苛┏欣恳滴竦 ;

  。ㄎ澹┪シ椿ń邮苡欣婷艿陌讣的 ;

  。┗鼐乒闼痉ㄔ鲈姑 ;

  。ㄆ撸┫蛩痉ㄐ姓部门提供虚伪资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ò耍┒员舅墒κ栌谥卫,造成严重后果的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四处罚的,对其掌管人视情节轻重,赐与忠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 。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律例定,在受到忠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该当赐与忠告处罚情景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赐与终场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在受到终场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该当赐与终场执业处罚情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除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律例定,在受到破产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该当赐与破产整顿处罚情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撤除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执行日常监督治理,对查抄发现的问题,责令更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该当实时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以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该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终场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资人 。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不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能够向有有意或者重大错误行为的律师追偿 。

  第五十五条 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司法服务业务的,由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门责令终场犯法执业,充公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律例定,滥用权柄、玩忽职守,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司法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获得和权势、使命及行为准则,合用本律例定 。军队律师的具体治理法子,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造订 。

  第五十八条 表国律师事务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司法服务活动的治理法子,由国务院造订 。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法子,由国务院价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造订 。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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