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19号
【颁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2008订正)
(国务院令第519号)
现颁布《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仲春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做如下批改:
一、第十条批改为:“幼我所得的大局,蕴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大局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该当依照获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值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值显著偏低的,参照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凭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大局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批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使命人依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划定分得的经投机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用度,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批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用度,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用度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数额的用度。”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批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批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用度尺度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批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表,对条文的挨次做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做了批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凭据本决定做相应的批改,重新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颁布 凭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订正 凭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执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订正)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我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划定,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幼我,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幼我。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一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一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屡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是指起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表获得的所得,是指起源于中国境表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址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起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ㄒ唬┮蛉沃啊⑹芄汀⒙脑嫉榷谥泄衬谔峁├臀窕竦玫乃;
。ǘ)将财富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获得的所得;
。ㄈ┤枚芍泄衬诘构筑物、地皮使用权等财富或者在中国境内让渡其他财富获得的所得;
。ㄋ模┬砜筛骼嗵匦砣ㄔ谥泄衬谑褂枚竦玫乃;
。ㄎ澹┐又泄衬诘墓尽⑵笠狄约捌渌米橹蛘哂孜一竦玫睦⒐上ⅰ⒂。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幼我,其起源于中国境表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幼我支付的部门缴纳幼我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幼我,从第六年起,该当就其起源于中国境表的全数所得缴纳幼我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陆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幼我,其起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表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职守的部门,免予缴纳幼我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幼我所得的领域:
。ㄒ唬┕ぷ省⑿浇鹚,是指幼我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ǘ)个别工商户的出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别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构筑业、交通运输业、贸易、饮食业、服务业、建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出产、经营获得的所得;
2.幼我经当局有关部门核准,获得牌照,从事办学、医疗、征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
3.其他幼我从事个别工贸易出产、经营获得的所得;
4.上述个别工商户和幼我获得的与出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ㄈ┒云笫乱档ピ某邪⒊凶饩,是指幼我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所得,蕴含幼我按月或者按次获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ㄋ模├臀癖ù鹚,是指幼我从事设计、装潢、装置、造图、化验、测试、医疗、司法、管帐、征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镂、影视、灌音、录像、演出、表演、告白、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获得的所得。
。ㄎ澹└宄晁,是指幼我因其文章以图书、报刊大局出版、颁发而获得的所得。
。┨匦砣ㄊ褂梅阉,是指幼我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述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所得;提供著述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所得,不蕴含稿酬所得。
。ㄆ撸├⒐上ⅰ⒂,是指幼我占有债权、股权而获得的利钱、股息、盈利所得。
。ò耍┎聘蛔饬匏,是指幼我出租构筑物、地皮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富获得的所得。
。ň牛┎聘蝗枚伤,是指幼我让渡有价证券、股权、构筑物、地皮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富获得的所得。
。ㄊ┪抟馑,是指幼我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无意性质的所得。
幼我获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主张,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让渡所得征收幼我所得税的法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造订,报国务院核准执行。
第十条 幼我所得的大局,蕴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大局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该当依照获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值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值显著偏低的,参照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凭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大局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值鉴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答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幼我一次获得劳务报答,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门,遵循税律例定推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响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门,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钱,是指幼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刊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钱;所说的国度刊行的金融债券利钱,是指幼我持有经国务院核准刊行的金融债券而获得的利钱。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依照国度统一划定发给的补助、津贴,是指依照国务院划定发给确当局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划定免纳幼我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凭据国度有关划定,从企业、事业单元、国度机关、社会集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幼我的生涯补助费;所说的救助金,是指各级人民当局民政部门支付给幼我的生涯难题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遵循我国司律例定应予免税的列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表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表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划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幼我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划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用度,是指纳税使命人从事出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用度以及销售用度、治理用度、财政用度;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使命人在出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交易表支出。
从事出产、经营的纳税使命人未提供齐全、正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推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使命人依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划定分得的经投机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用度,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富原值,是指:
。ㄒ唬┯屑壑と,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依照划定交纳的有关用度;
。ǘ)构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值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ㄈ┑仄な褂萌,为获得地皮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地皮的用度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ㄋ模┗瞪璞浮⒊荡,为购进价值、运输费、装置费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ㄎ澹┢渌聘,参照以上步骤确定。
纳税使命人未提供齐全、正确的财富原值凭证,不能正确推算财富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财富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用度,是指卖出财富时依照划定支付的有关用度。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依照以下步骤确定:
。ㄒ唬├臀癖ù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统一项目陆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ǘ)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颁发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ㄈ┨匦砣ㄊ褂梅阉,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ㄋ模┎聘蛔饬匏,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ㄎ澹├⒐上ⅰ⒂,以支付利钱、股息、盈利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抟馑,以每次获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富让渡所得,依照一次让渡财富的收入额减除财富原值和合理用度后的余额,推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幼我共同获得统一项目收入的,该当对每幼我获得的收入别离依照税律例定减除用度后推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幼我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幼我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集体、国度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逢严重天然灾害地域、穷困地域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使命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门,能够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依照国度划定,单元为幼我缴付和幼我缴付的根基养老保险费、根基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使命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表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表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用度,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用度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数额的用度。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用度合用的领域,是指:
。ㄒ唬┰谥泄衬诘谋砩掏蹲势笠岛捅砉笠抵泄ぷ鞯谋砑嗽;
。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国度机关中工作的表籍专家;
。ㄈ┰谥泄衬谟凶∷谥泄潮砣沃盎蛘呤芄突竦霉ぷ省⑿浇鹚玫挠孜;
。ㄋ模┕裨翰普、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用度尺度为2800元。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幼我,从中国境内和境表获得的所得,该当别离推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表缴纳的幼我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使命人从中国境表获得的所得,遵循该所得起源国度或者地域的司法该当缴纳并且现实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遵循税律例定推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使命人从中国境表获得的所得,区别分歧国度或者地域和分歧所得项目,遵循税律例定的用度减除尺度和合用税率推算的应纳税额;统一国度或者地域内分歧所得项主张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度或者地域的扣除限额。
纳税使命人在中国境表一个国度或者地域现实已经缴纳的幼我所得税税额,低于遵循前款划定推算出的该国度或者地域扣除限额的,该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门的税款;超过该国度或者地域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门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能够在以来纳税年度的该国度或者地域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使命人遵循税法第七条的划定申请扣除已在境表缴纳的幼我所得税税额时,该当提供境表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使命人在向幼我支付应税款子时,该当遵循税律例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纪录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蕴含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大局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使命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依照划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纳税申报:
。ㄒ唬┠晁12万元以上的;
。ǘ)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ㄈ┐又泄潮砘竦盟玫;
。ㄋ模┗竦糜δ伤八,没有扣缴使命人的;
。ㄎ澹┕裨夯ǖ钠渌榫。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使命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纳税申报。
纳税使命人解决纳税申报的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治理法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造订。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使命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幼我的根基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有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治理法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造订。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使命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依照划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使命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别离推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获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归并推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推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计算其整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均匀并推算现实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使命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获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使命人,自获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遵循税法第十条的划定,所得为表国钱币的,该当依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央价,折合成人民币推算应纳税所得额。遵循税律例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表国钱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该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门,依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央价,折合成人民币推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划定付给扣缴使命人手续费时,该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使命人?劢墒姑顺质杖胪嘶故橄蛑付ǖ囊薪饩鐾丝馐中。
第四十五条 幼我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幼我所得税汇报表和幼我所得税完税凭证状貌,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造订。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幼我所得税遵循税法以及本条例的划定推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表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幼我所得税的暂行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