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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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来源:?时间:2007-12-03?浏览量:6171
  【宣布单位】财务部
  【宣布文号】-----------
  【宣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执规律则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 ,凭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 ,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 ,应当凭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恒久股权投资》规范的恒久股权投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恒久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条约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包管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包管条约》。

  (七)再包管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包管条约》。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置、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条约。可是 ,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 ,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条约 ,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刊行金融工具 ,应当凭据该金融工具的实质 ,以及金融资产、金融欠债和权益工具的界说 ,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欠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刊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条约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倒运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的条约义务。

  第七条 企业刊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 ,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牢固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 ,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牢固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牢固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 ,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条约。

  第八条 关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需要由刊行方和持有方均不可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换等)的爆发或不爆发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 ,刊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欠债。可是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刊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爆发。

  (二)只有在刊行方爆发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关于刊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刊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法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 ,刊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法标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刊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欠债和权益成份的 ,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欠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 ,划分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 ,应领先确定欠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再凭据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刊行价格扣除欠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刊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爆发的交易用度 ,应当在欠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凭据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刊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用度(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刊行权益工具爆发的交易用度)后 ,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用度 ,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刊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 ,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欠债的 ,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种种分派(不包括股票股利) ,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换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应当在资产欠债表内划排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可是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欠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 ,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 ,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欠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欠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 ,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 ,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影响的重要水平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体例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接纳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 ,主要包括:

  (一)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的性质 ;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的计量基础差别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纷歧致的情况 ,以及是否切合企颐魅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危害治理或投资战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爆发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盘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要领。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欠债 ;

  (六)其他金融欠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欠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

  险敞口金额 ,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疏散该信用危害的金额。信用危害 ,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可履行义务 ,造成另一方爆发财务损失的危害。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危害变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换额和累计变换额 ,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换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换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欠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欠债的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欠债本期因相关信用危害变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换额和累计变换额。

  (二)该金融欠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条约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本钱或摊余本钱改为公允价值 ,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本钱或摊余本钱的 ,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关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划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

  (二)仍保存的与所有权有关的危害和酬金的性质 ;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欠债的账面价值 ;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欠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欠债或或有欠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 ,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以及企业是否担负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 ,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理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条约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欠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 ,就违约事项已接纳的调解步伐、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欠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危害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爆发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要领处理但预期不会爆发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欠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关于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危害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关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划定外 ,企业应当凭据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接纳的要领 ,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接纳估值技术等。接纳估值技术的 ,凭据种种金融

  资产或金融欠债划分披露相关估值假设 ,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接纳估值技术确定 ,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目今果真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 ,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爆发的影响 ,同时披露接纳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换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 ,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欠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换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欠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 ,且披露方法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关于不保存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凭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划定 ,接纳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果真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 ,应当凭据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别所接纳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别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可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可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理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理方法。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 ,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用度、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本钱计量的金融欠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盘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用度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换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欠债 ;

  2.企业为他人治理信托工业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爆发减值的金融资产爆发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爆发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种种金融工具危害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危害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危害治理目标、政策和历程以及计量危害的要领。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爆发改变的 ,应看成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欠债表日危害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 ,应当以内部提供应要害治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要领治理危害的 ,应当说明哪种要领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凭据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划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欠债表日危害集中信息。危害集中信息应当包括治理层如何确定危害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危害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敌手、地舆区域、钱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危害集中点相关的危害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可代表企业本期危害敞口情况的 ,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危害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切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欠债表日最大信用危害敞口的金额 ,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爆发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爆发减值但相关条约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欠债表日最大信用危害敞口的

  金融资产金额 ,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凭据本准则第十三条划定已抵销的金额 ;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凭据类别披露已逾期或爆发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欠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剖析。

  (二)资产欠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爆发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 ,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爆发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种种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预计的 ,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理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 ,应当披露处理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剖析 ,以及治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流动危害的要领。

  流动危害 ,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欠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缺少的危害。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到期期限剖析时 ,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金额 ,应当是未经折现的条约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剖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 ,下同) ;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 ,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欠债列入债权人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牢固的 ,应当凭据资产欠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剖析的金额。

  债务人允许分期支付金融欠债的 ,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 ,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危害 ,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换而爆发波动的危害 ,包括外汇危害、利率危害和其他价格危害。

  外汇危害 ,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换而爆发波动的危害。

  利率危害 ,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换而爆发波动的危害。

  其他价格危害 ,是指外汇危害和利率危害以外的市场危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剖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欠债表日所面临的种种市场危害的敏感性剖析。该项披露应当反应资产欠债表日相关危害变量爆发合理、可能的变换时 ,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爆发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剖析所使用的要领和假设。该要领和假设与前一期差别的 ,应当披露爆发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接纳危害价值法或类似要领进行敏感性剖析能够反应危害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 ,且企业已接纳该种要领治理财务危害的 ,可不凭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划定进行披露 ,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剖析的要领、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要领的目的 ,以及使用该种要领不可充分反应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欠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凭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剖析的披露不可反应金融工具内在市场危害的 ,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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