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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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治理划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颁布,凭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颁布关于批改〈城市建设档案治理划定〉的决定》建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治理,充分阐扬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城市内(蕴含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治理。
本划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度和社会拥有保留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类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全国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度档案部门的监督、领导。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治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领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治理机构或者建设城建档案治理人员,掌管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够委托城建档案馆掌管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依照国度或者处所的有关划定,采取多种渠路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该当切合档案馆构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治理当当逐步选取新技术,实现治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治理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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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民用构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景致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猜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治理区以表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荫蔽工程的地位图。
。ǘ) 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蕴含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景致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治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ㄈ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的方针、政策、律例、打算方面的文件、科学钻研成就和城市汗青、天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元该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切合划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该当期限补充。
停建、缓MG电子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元生活。
撤销单元的建设工程档案,该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建的工程,建设单元该当组织设计、施工单元据实批改、补充和美满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安插等扭转的,该当重新假造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管领域的工程,建设单元在组织竣工验收前,该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元在获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竣工验收登记时,该当检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拥有永远保留价值的,在本单元生活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划定全数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持久保留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凭据城市建设的必要选择接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该当在普查、测绘实现后三个月内接管进馆。地下管线专业治理单元每年该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门的管线近况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治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划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管的档案该当实时登记、整顿,假造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生活、;すぷ,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该当实时急救。出格重要的城建档案该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该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依照国度的有关划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的单元和幼我,该当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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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涂改、伪造档案的;
。ㄈ┑蛋腹ぷ魅嗽蓖婧鲋笆,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元未依照本划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遵循《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划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凭据本划定造订执行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划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管诠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不符的,按本划定执行。
发送领域: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造办(25),《国务院公报》编纂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委(建设厅)、打算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辅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元
2007-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