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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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令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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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会商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构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守护公共利益和构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等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执行对构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治理,合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构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构筑工程、线路管路设备装置工程、装建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构筑业企业该当依照其占有的注册本钱、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实现的构筑工程业绩等前提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领域内从事构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全国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蹬仔关部门共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资质类别构筑业企业资质的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交通、水利、信息产业蹬仔关部门共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资质类别构筑业企业资质的治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劣注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元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数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拥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能够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依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别离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依照划定的前提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尺度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领域,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ㄒ唬┦┕ぷ艹邪蛄刑丶蹲手省⒁患蹲手;
。ǘ)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ㄈ┧⒔煌ā⑿畔⒉捣矫娴淖ㄒ党邪蛄幸患蹲手;
。ㄋ模┨贰⒚窈椒矫娴淖ㄒ党邪蛄幸患丁⒍级资质;
。ㄎ澹┕方煌üこ套ㄒ党邪环值燃蹲手省⒊鞘泄炻方煌ㄗㄒ党邪环值燃蹲手。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该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结束并将初鉴定见和申请资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实现审查,公示审查定见,公示功夫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构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结束,并将审鉴定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ㄒ唬┦┕ぷ艹邪蛄卸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ǘ)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ㄈ┳ㄒ党邪蛄卸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ㄋ模┳ㄒ党邪蛄胁环值燃蹲手剩ú缓方煌üこ套ㄒ党邪蛄泻统鞘泄炻方煌ㄗㄒ党邪蛄械牟环值燃蹲手剩。
前款划定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执行法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下列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ㄒ唬┦┕ぷ艹邪蛄腥蹲手剩ú缓裨汗凶什卫聿棵胖苯蛹喙艿钠笠导捌湎率粢徊慵兜钠笠档氖┕ぷ艹邪蹲手剩;
。ǘ)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ㄈ├臀穹职蛄凶手;
。ㄋ模┤计慊鹩镁咦爸谩⑽ㄆ笠底手。
前款划定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执行法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造,正、副本具备一致司法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构筑业企业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构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该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初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怪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ǘ)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掌管人和技术、财政掌管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有关资质尺度要求提供的资料;
。ㄎ澹┕怪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怪业企业资质尺度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ㄆ撸┎棵抛手食叨纫笃笠当匦刖弑傅奶厥庾ㄒ导际跞嗽钡闹俺浦な椤⑸矸葜っ骷把媳O掌局;
。ò耍┕怪业企业资质尺度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ň牛┕怪业企业安全出产前提有关资料;
。ㄊ┳手食叨纫蟮钠渌泄刈柿。
第十五条 构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净ǖ谑奶醯冢ㄒ唬ⅲǘ)、(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ǘ)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ㄈ┢笠的甓炔普、统计报表;
。ㄋ模┢笠蛋踩霾砜芍じ北;
。ㄎ澹┞阕手食叨纫蟮钠笠倒こ桃导ǖ挠泄刂っ髯柿。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必要一连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该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解决资质一连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司法、律例、规章、技术尺度,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纪录,且注册本钱、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尺度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赞成,有效期一连5年。
第十七条 构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本钱、法定代表人等发生调换的,该当在工商部门解决调换手续后30日内解决资质证书调换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宣告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调换的,该当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调换证明资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解决调换手续。
前款划定以表的资质证书调换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掌管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解决调换手续,并在解决资质证书调换手续后15日内将调换了局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调换,解决调换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将企业资质调换情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调换,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ㄒ唬┳手手な榈骰簧昵;
。ǘ)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复印件;
。ㄈ┕怪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ㄋ模┯胱手实骰皇孪钣泄氐闹っ髯柿。 企业刷新的,除提供前款划定资料表,还该当提供刷新重组规划、上级资产治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核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赞成刷新重组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企业初次申请、增项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不查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依照最低资质等级鉴定。
已获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初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此外构筑业企业资质的,能够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归并的,归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构筑业企业能够继承归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该当切合相应的资质等级前提。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凭据现实达到的资质前提,依照本划定的审批法式鉴定。 企业刷新的,刷新后不再切合伙质尺度的,应按其现实达到的资质尺度及本划定申请重新鉴定;资质前提不发生变动的,按本划定第十八条解决。
第二十一条 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核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ㄒ唬┏酒笠底手实燃痘蛞云渌笠档拿宄欣抗こ,或允许其他企业或幼我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ǘ)与建设单元或企业之间相互通同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谋取中标的;
。ㄈ┪椿竦檬┕ば砜芍ど米允┕さ;
。ㄋ模┙邪墓こ套蛭シǚ职;
。ㄎ澹┪シ垂裙こ探ㄉ枨吭煨猿叨鹊;
。┓⑸洗蟪霾踩渎一蛘叻⑸狡鹨陨贤ǔ3霾踩渎;
。ㄆ撸┒褚馔锨贩职笠倒こ炭罨蛘吲┓蚬すぷ实;
。ò耍┮瞒或谎报、迟延汇报工程质量安全变乱或粉碎变乱现场、故障对变乱调查的;
。ň牛┮勒展人痉ā⒙衫统叨然ū匾种ど细诘募际豕ぶ值淖饕等嗽蔽椿竦弥な樯细,情节严重的;
。ㄊ┪匆婪ㄍ乒愎こ讨柿勘=ㄊ姑虺傺油乒惚=ㄊ姑,造成严重后果的;
。ㄊ唬┩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蛘咭云渌缶址阜ㄈ枚晒怪业企业资质证书;
。ㄊ)其它违反司法、律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该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补充(含增长、更换、失落补办)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该当持资质证书补充申请等资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解决。失落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该当在公家媒体上登载失落申明。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在2日内解决结束。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该当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和本划定,加强对构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治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治理工作的监督查抄,实时纠正资质治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推广监督查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徊槌ピ峁┕怪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治理、安全出产治理、档案治理、财政治理等企业内部治理造度的文件;
。ǘ)进入被查抄单元进行查抄,查阅有关资料;
。ㄈ┚勒シ从泄厮痉ā⒙衫捅净坝泄毓娣逗统叨鹊男形。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查抄时,该当将监督查抄情况和处置了局予以纪录,由监督查抄人员具名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执行监督查抄时,该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查抄人员参与,并出示法律证件,不得故障企业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元和幼我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查抄该当协助与共同,不得回绝或者反对。
监督查抄机关该当将监督查抄的处置了局向社会颁布。
第二十六条 构筑业企业违法从事构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该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置了局或处置建议实时奉告该构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切合相应资质前提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者凭据权柄,能够责令其期限更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能够撤回其资质。被撤回构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能够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依照其现实达到的资质尺度,重新鉴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凭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者凭据权柄,能够撤销构筑业企业资质:
。ㄒ唬┳手市砜苫毓ぷ魅嗽崩挠萌ū⑼婧鲋笆刈鞒鲎加韫怪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ǘ)超过法定权柄作出准予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ㄈ┪シ捶ǘǚㄊ阶鞒鲎加韫怪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ㄋ模┒圆磺泻闲砜汕疤岬纳昵肴俗鞒鲎加韫怪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ㄎ澹┮婪芄怀废手手な榈钠渌榫。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该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该当依法注销构筑业企业资质,并布告其资质证书作废,构筑业企业该当实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ㄒ唬┳手手な橛行诮炻,未依法申请一连的;
。ǘ)构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ㄈ┕怪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撤除的;
。ㄋ模┧痉ā⒙衫ǖ母玫弊⑾手实钠渌榫。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该当将监督查抄情况和处置定见实时奉告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该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构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奉告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该当依照有关划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正确、齐全的企业信誉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誉档案该当蕴含企业根基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置、行政处罚等情况该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企业的信誉档案信息依照有关划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与忠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赐与忠告,并依法处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构筑业企业有本划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对处;睾痛Ψ7绞接谢ǖ,遵循司法、律例的划定执行;司法、律例未作划定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赐与忠告,责令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 构筑业企业未依照本划定实时解决资质证书调换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构筑业企业未依照本划定要求提供构筑业企业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赐与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赐与构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该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赐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凭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ㄒ唬┒圆磺泻锨疤岬纳昵肴俗加韫怪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ǘ)对切合前提的申请人不予构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ㄈ┒郧泻锨疤岬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蠼崾;
。ㄋ模├弥拔裆系姆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的;
。ㄎ澹┎灰婪ㄍ乒慵喽街卫碇霸鸹蛘呒喽讲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获得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能够从事资质许可领域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能够从事项目治理和有关的技术与治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划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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