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
【颁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2007-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
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2007订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批改〈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批改〖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决定对〖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作如下批改:
一、第一条批改为:“为切实防备风险,推进贸易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造订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批改为:“重要投资者幼我、关键治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蕴含三代以内嫡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节造或间接节造的;”
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蕴含除贸易银行表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三款:“凭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能够调低单个贸易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本钱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批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抄,重点查抄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治理造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批改为:“贸易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问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蹊径,充分把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表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预防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批改为:“贸易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实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网络与整顿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动、经营财政情况的异常变动、关键治理人员的改观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告状、欠息、逃废债、提供虚伪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实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治理系统。”
七、第二十七条批改为:“银监会成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微风险分析造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情况进行传递。”
八、第二十九条批改为:“贸易银行应与诺言好的管帐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组成立不变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贸易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有关定见。”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批改并对条款挨次作相应调整后,重新颁布。
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2003年第5呼吁颁布执行 凭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批改〈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指引〉的决定》建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备风险,推进贸易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造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贸易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表合伙、表商独资贸易银行和表国贸易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拥有以下特点的贸易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ㄒ唬┰诠扇ㄉ匣蛘呔霾呱现苯踊蚣浣咏谠炱渌笫乱捣ㄈ嘶虮黄渌笫乱捣ㄈ私谠斓;
。ǘ)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节造的;
。ㄈ┲匾蹲收哂孜摇⒐丶卫砣嗽被蛴肫浣资簦ㄔ毯阅诘障登资艄叵岛投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节造或间接节造的;
。ㄋ模┐嬖谄渌亓叵,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准则转移资产和利润,贸易银行以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治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蕴含除贸易银行表的其他金融机构。
贸易银行可凭据上述四个特点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治理的现实必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领域。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蕴含:贷款、拆借、业务融资、单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誉证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买卖、资产重组等伎俩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值准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贸易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钱,或给贸易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 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准则:
。ㄒ唬┩骋蛔荚。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尝试统一治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节造。
。ǘ)适度准则。贸易银行应凭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幼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预防过度集中风险。
。ㄈ┰ぞ荚。贸易银行应成立风险预警机造,实时防备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治理
第七条 贸易银行应凭据本指引的划定,结合自身的经营治理水平和信贷治理信息系统的情况,造订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造度,其内容应蕴含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的组织建设、风险治理与防备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领域所凭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尺度、内部汇报法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贸易银行造订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造杜爪报银监会登记。
第八条 贸易银行应成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特点相适应的治理机造,各级行应指定部门掌管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治理,掌管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和信息治理。
第九条 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主题企业)地点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掌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规划,按划定法式核准后执行,同时应掌管集团客户经营治理信息的跟踪网络微风险预警传递等工作。
第十条 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尝试客户经理造。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掌管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鉴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思考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誉情况、经营情况和财政情况的同时,还应充分思考集团客户的整体信誉情况、经营情况和财政情况。最高授信额杜爪凭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政情况变动实时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要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接受能力时,贸易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结合贷款和贷款让渡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接受能力是指一家贸易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贸易银行本钱余额15%以上或贸易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接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凭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能够调低单个贸易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本钱余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贸易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该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齐全的信息资料,蕴含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实节造人、注册地、注册本钱、主交易务、股权结构、高级治理人员情况、财政情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贸易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礼聘独立的拥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贸易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难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汇报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换查汇报的真实性掌管。
第十五条 贸易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表,还要关注其境表公司的布景、信誉评级、经营和财政、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汇报中纪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贸易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该当把稳防备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贸易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节造。
第十七条 贸易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和谈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实时汇报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买卖的情况,蕴含:
。ㄒ唬┞蚵舾鞣降墓亓叵;
。ǘ)买卖项目和买卖性质;
。ㄈ┞蚵舻慕鸲罨蛳嘤Φ谋壤;
。ㄋ模┒壅策(蕴含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买卖)。
第十八条 贸易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景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终场支付告贷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门或全数贷款本息:
。ㄒ唬┨峁┬槲弊柿匣蛞瞒重要经营财政治实的;
。ǘ)未经贷款人赞成擅自扭转贷款原定用处,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犯法、违规买卖的;
。ㄈ├糜牍亓街涞男槲焙贤,以无现实业务布景的应收单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ㄋ模┗鼐邮艽钊硕云湫糯式鹗褂们榭龊陀泄鼐普活动监督和查抄的;
。ㄎ澹┏鱿种卮蠊椴ⅰ⑹展褐刈榈惹榭,贷款人以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ü亓蚵,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九条 贸易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治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结合调查,把握其整体经营和财政变动情况,并把重大变动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露出后,贸易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出格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买卖。有多家贸易银行贷款的,贸易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结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结合清收幼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贸易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查抄分支机构对有关造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划定的行为应端庄查处。贸易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一次有关风险评估汇报。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贸易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查抄,重点查抄贸易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治理造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信息治理微风险预警
第二十三条 贸易银行应成立健全信贷治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治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贸易银行通过信贷治理信息系统应可能有效鉴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可能使贸易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可能支持贸易银行整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贸易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问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蹊径,充分把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表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预防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第二十五条 贸易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实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网络与整顿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动、经营财政情况的异常变动、关键治理人员的改观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告状、欠息、逃废债、提供虚伪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实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治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贸易银行应凭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治理人员的信誉情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成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微风险分析造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情况进行传递。
第二十八条 贸易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贸易准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问协助。
第二十九条 贸易银行应与诺言好的管帐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组成立不变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贸易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有关定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杏注城市信誉社、村落信誉社、信任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治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掌管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