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管帐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简直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列报,凭据《企业管帐准则——根基准则》,造订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蕴含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类境内和境表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当局补助简直认和计量,但因当局补助产生临时性差距的所得税影响,该当依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获得资产、负债时,该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距的,该当依照本准则划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律例定能够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将来期间推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律例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三章 临时性差距
第七条 临时性差距,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依照税律例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临时性差距。
依照临时性差距对将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距和可抵扣临时性差距。
第八条 应纳税临时性差距,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临时性差距。
第九条 可抵扣临时性差距,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临时性差距。
第四章 确认
第十条 企业该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以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门确以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临时性差距或可抵扣临时性差距的,该当依照本准则划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买卖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表,企业该当确认所有应纳税临时性差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ㄒ唬┥逃的初始确认。
。ǘ)同时拥有下列特点的买卖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买卖不是企业归并;
2.买卖发生时既不影响管帐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吃亏)。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有关的应纳税临时性差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当依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划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有关的应纳税临时性差距,该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之表:
。ㄒ唬┩蹲势笠悼赡芙谠炝偈毙圆罹嘧氐墓Ψ;
。ǘ)该临时性差距在可预感的将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该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临时性差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临时性差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拥有下列特点的买卖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ㄒ唬└孟盥蚵舨皇瞧笠倒椴;
。ǘ)买卖发生时既不影响管帐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吃亏)。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批注将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临时性差距的,该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有关的可抵扣临时性差距,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该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ㄒ唬┝偈毙圆罹嘣诳稍じ械慕春芸赡茏;
。ǘ)将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临时性差距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可能结转以来年度的可抵扣吃亏和税款抵减,该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吃亏和税款抵减的将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 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确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该当依照税律例定推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当凭据税律例定,依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合用税率计量。
合用税率发生变动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利中确认的买卖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表,该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动当期的所得税用度。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该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该当选取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该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该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若是将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该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该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该当作为所得税用度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蕴含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ㄒ唬┢笠倒椴。
。ǘ)直接在所有者权利中确认的买卖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利的买卖或者事项有关确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该当计入所有者权利。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该当别离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用度该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该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ㄒ唬┧盟坝枚龋ㄊ找妫┑闹匾槌刹棵。
。ǘ)所得税用度(收益)与管帐利润关系的注明。
。ㄈ┪慈啡系菅铀盟白什目傻挚哿偈毙圆罹唷⒖傻挚鄢钥鞯慕鸲睿ㄈ羰谴嬖诘狡谌,还应披露到期日)。
。ㄋ模┒悦恳焕嗔偈毙圆罹嗪涂傻挚鄢钥,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凭据。
。ㄎ澹┪慈啡系菅铀盟案赫,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有关的临时性差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