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单元】财政部 【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人民银行 企业管帐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简直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列报,凭据《企业管帐准则——根基准则》,造订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肯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有关用度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合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定的转分保合同,对照本准则处置。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合用《企业管帐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管帐处置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该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该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用度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用度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当期,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该当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认有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筹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筹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筹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筹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当期,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用度,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筹备金、寿险责任筹备金、持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确当期,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筹备金,确以为相应的应收分保筹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子金额或现实发生理赔用度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筹备金余额确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筹备金余额;同时,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确当期,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用度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有关应收分保筹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因获得和措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确当期,依照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表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障金确以为存入分保保障金;同时,依照账单表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障金转销有关存入分保保障金。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定期推算存入分保保障金利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可能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用度,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凭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该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该当在可能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管帐处置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前提的,能力予以确认: 。ㄒ唬┰俦O蘸贤闪⒉⒊械O嘤ΡO赵鹑; 。ǘ)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ㄈ┯朐俦O蘸贤泄氐氖杖肟赡芸康米〉丶屏。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确当期,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推算确定分保用度,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可能推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 费作为分保用度,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照账单表明的金额对有关分保费收入、分保用度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筹备金、分保未决赔款筹备金、分保寿险责任筹备金、分连结久健全险责任筹备金,以及进行有关分保筹备金充足性测试,对照《企业管帐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的有关划定处置。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确当期,依照账单表明的分保赔付款子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筹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表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障金确以为存出分保保障金;同时,依照账单表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障金转销有关存出分保保障金。 再保险接受人该当凭据有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定期推算存出分保保障金利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该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ㄒ唬┯κ辗直U丝; 。ǘ)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筹备金; 。ㄈ┯κ辗直N淳雠饪畛锉附; 。ㄋ模┯κ辗直J傧赵鹑纬锉附; 。ㄎ澹┯κ辗至峋媒∪赵鹑纬锉附; 。┯Τ攴直U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该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ㄒ唬┓直7咽杖; 。ǘ)分出保费; 。ㄈ┨胤直S枚; 。ㄋ模┓直S枚; 。ㄎ澹┨嘏飧冻杀; 。┓直E飧冻杀; 。ㄆ撸┨匚淳雠饪畛锉附; 。ò耍┨厥傧赵鹑纬锉附; 。ň牛┨爻志媒∪赵鹑纬锉附。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该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ㄒ唬┓秩胍滴窀飨罘直3锉附鸬脑黾醺墓矍榭。 。ǘ)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筹备金及进行分保筹备金充足性测试的重要精算如果和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