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条例 |
| 【颁布单元】国务院 【颁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 【颁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2007-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阐扬行政复议造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当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当真推广行政复议职责,辅导并支持本机关掌管法造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解决行政复议事项,并遵循有关划定建设、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工作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该当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划定推广职责表,还该当推广下列职责: 。ㄒ唬┳裱姓复议法第十八条的划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ǘ)解决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划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ㄈ┮勒罩霸鹑ㄏ,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推广; 。ㄋ模┙饩鲂姓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登记事项; 。ㄎ澹┙饩龌蛘咦橹饩鑫淳姓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暄行姓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实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汇报。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该当具备与推广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杏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获得相应资格。具体法子由国务院法造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 合资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资事务的合资人代表该企业参与行政复议;其他合资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资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划定以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重要掌管人代表该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没有重要掌管人的,由共同推举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与行政复议。 第七条 股份造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企业合法权利的,能够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统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举1至5名代表参与行政复议。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以为申请人以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能够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能够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与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能够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该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该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能够口头委托?谕肺械,行政复议机构该当核实并纪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调换委托的,该当书面汇报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遵循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划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司法、律例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律例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遵循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律例授权,对表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划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推算,遵循下列划定解决: 。ㄒ唬┑背∽鞒鼍咛逍姓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推算; 。ǘ)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书直接投递的,自受投递人签收之日起推算; 。ㄈ┰孛骶咛逍姓行为的司法文书邮寄投递的,自受投递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推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投递人在投递回执上署名之日起推算; 。ㄋ模┚咛逍姓行为依法通过布告大局奉告受投递人的,自布告划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推算; 。ㄎ澹┬姓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过后补充奉告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奉告的通知之日起推算; 。┍簧昵肴丝赡苤っ鞴瘛⒎ㄈ嘶蛘咂渌橹肪咛逍姓行为的,自证据资料证明其知路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推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该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递司法文书而未投递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路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循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划定申请行政机关推广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推广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遵循下列划定推算: 。ㄒ唬┯型乒闫谙藁ǖ,自推广期限届满之日起推算; 。ǘ)没有推广期限划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推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垂危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推广;と松砣ā⒉聘蝗ǖ姆ǘㄖ霸,行政机关不推广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划定的限度。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势、使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当奉告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势、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能够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前提的行政复议机构能够接受以电子邮件大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ㄒ唬┥昵肴说母榭,蕴含:公民的姓名、性别、春秋、身份证号码、工作单元、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的姓名、职务; 。ǘ)被申请人的名称; 。ㄈ┬姓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事实和理由; 。ㄋ模┥昵肴说氖鹈蛘吒钦; 。ㄎ澹┥昵胄姓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丁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该当遵循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的事项,当场造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查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具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申请人该当提供证明资料: 。ㄒ唬┮晕簧昵肴瞬煌乒惴ǘㄖ霸鸬,提供已经要求被申请人推广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推广的证明资料; 。ǘ)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侵害的证明资料; 。ㄈ┧痉ā⒙衫ū匾昵肴颂峁┲ぞ葑柿系钠渌榫。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该当奉告申请人调换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遵循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划定,能够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核准尝试省以下垂直辅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当局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划定的,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划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划定,申请人以为具体行政行为所凭据的划定不合法的,能够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划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凭据的划定的,能够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划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合法权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切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划定的申请前提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切合下列划定的,该当予以受理: 。ㄒ唬┯忻魅返纳昵肴撕颓泻匣ǖ谋簧昵肴; 。ǘ)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ㄈ┯芯咛宓男姓复议要求和理由; 。ㄋ模┰诜ǘㄉ昵肫谙弈谔岢; 。ㄎ澹┦粲谛姓复议律例定的行政复议领域; 。┦粲谑盏叫姓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领域; 。ㄆ撸┢渌姓复议机关尚未受理统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统一主体就统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明显的,行政复议机构能够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该当载明必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烧毁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资料所用功夫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申请人就统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功夫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一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划定,上级行政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能够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该当责令其期限受理,必要时也能够直接受理;以为行政复议申请不切合法定受理前提的,该当奉告申请人。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该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与。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能够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以为必要时,能够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能够查阅、复造、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该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元和人员该当共同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回绝或者反对。 必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功夫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该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必要前提。 第三十六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划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版面回答,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必要鉴定的,当事人能够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用度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功夫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赞成,能够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统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可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暗示的之表。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扭转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之表。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律例划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该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和谈;和解内容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行政复议机构该当准许。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景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遏制: 。ㄒ唬┳魑昵肴说奶烊蝗碎婷,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与行政复议的; 。ǘ)作为申请人的天然人失落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的; 。ㄈ┳魑昵肴说姆ㄈ嘶蛘咂渌橹罩,尚未确定权势使命接受人的; 。ㄋ模┳魑昵肴说奶烊蝗俗怕洳幻骰蛘弑恍媸ё俚; 。ㄎ澹┥昵肴恕⒈簧昵肴艘虿怀煽沽,不能参与行政复议的; 。┌讣涉及司法合用问题,必要有权机关作出诠释或者确认的; 。ㄆ撸┌讣审理必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了局为凭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ò耍┢渌匾糁菩姓复议的情景。 行政复议遏制的原因解除后,该当实时复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遏制、复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当奉告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ㄒ唬┥昵肴艘蟪坊匦姓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ǘ)作为申请人的天然人殒命,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烧毁行政复议权势的; 。ㄈ┳魑昵肴说姆ㄈ嘶蛘咂渌橹罩,其权势使命的接受人烧毁行政复议权势的; 。ㄋ模┥昵肴擞氡簧昵肴俗裱咎趵谒氖醯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ㄎ澹┥昵肴硕孕姓扣留或者限度人身自由的行政强造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统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扣留或者限度人身自由的行政强造措施调换为刑事扣留的。 遵循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划定遏制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遏制的原因仍未解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四十三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合用凭据正确,法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四条 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被申请人不推广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推广法定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情景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决定撤销、调换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提出版面回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凭据,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景之一,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决定调换: 。ㄒ唬┤隙ㄊ率得飨,证据确凿,法式合法,但是显著不当或者合用凭据谬误的; 。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及,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明显,证据确凿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ㄒ唬┥昵肴艘晕姓机关不推广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推广法定职责的; 。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切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划定的受理前提的。 上级行政机关以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该当责令其复原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划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该当在司法、律例、规章划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律例、规章未划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能够依照自愿、合法的准则进行排解: 。ㄒ唬┕瘛⒎ㄈ嘶蛘咂渌橹孕姓机关行使司法、律例划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ǘ)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纠纷。 当事人经排解达成和谈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造作行政复议排解书。排解书该当载明行政复议要求、事实、理由和排解了局,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排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具名,即拥有司法效力。 排解未达成和谈或者排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实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要求领域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第三人逾期不告状又不推广行政复议决定的,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处置。 第五章 行政复议领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辅导。 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辅导下,依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领导。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当局推广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推广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成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造,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当局指标责任造。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依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查抄、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当局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查抄,并实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查抄了局。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必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能够造作行政复议定见书。有关机关该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定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有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传递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司法、律例、规章执行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够造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美满造度和改进行政法律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行政复议机构该当定期向本级人民当局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汇报。 第五十九条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实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登记。 第六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该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该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就的单元和幼我,遵循有关划定赐与赞美和嘉奖。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划定期限内未依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划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遵循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回绝或者反对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造、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或者治安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推广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更正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忠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赐与降级、罢免、开除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复议机构能够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也能够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资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置;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该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了局传递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
| 200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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