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河山资源部
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处罚法子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河山资源部令第15号)
《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处罚法子》已经2007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07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07年11月2日河山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核准,现予颁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河山资源部第9呼吁颁布的《关于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行政处罚暂行法子》同时废止。
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处罚法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皮治理,惩处违反地皮治理划定的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有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的单元,其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的幼我,该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治理权限依法赐与处罚:
。ㄒ唬┬姓机关公务员;
。ǘ)司法、律例授权的拥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元中经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
。ㄈ┬姓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表的工作人员;
。ㄋ模┢笠怠⑹乱档ピ杏尚姓机关录用的人员。
司法、行政律例、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造订的处罚规章对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的处罚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重要辅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赐与忠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罢免处罚:
。ㄒ唬┑仄ぶ卫碇刃蚧炻,以至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固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ǘ)发生地皮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ㄈ┒晕シ吹仄ぶ卫砘ㄐ形辉熘埂⒉蛔橹榇Φ;
。ㄋ模┒晕シ吹仄ぶ卫砘ㄐ形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地皮审批和供给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度地皮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ㄒ唬┒怨裨好魅芬笤萃5仄ど笈圆恢粘∩笈;
。ǘ)对国务院明确不容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地皮治理划定,滥用权柄,犯法核准征收、占用地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有前款划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ㄒ唬┎灰勒盏仄だ米芴骞婊范ǖ挠么俗加玫氐;
。ǘ)通过调整地皮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扭转根基农田地位,躲避建设占用根基农田由国务院审批划定的;
。ㄈ┟挥械仄だ么蛩阒副晟米院俗加玫氐;
。ㄋ模┟挥行略鼋ㄉ枵加门┯玫卮蛩阒副晟米院俗寂┯玫刈玫;
。ㄎ澹┖俗家浴耙宰獯鳌钡确绞缴米哉加门┯玫亟蟹桥┮到ㄉ璧。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忠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罢免处罚:
。ㄒ唬┪シ捶ǘㄇ疤,进行地皮登记、宣告或者更换地皮证书的;
。ǘ)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地皮治理划定,尚未依法处置,仍为其解决用地审批、宣告地皮证书的;
。ㄈ┰谖匆勒展然ǖ某叨茸愣钍战尚略鼋ㄉ栌玫氐仄び谐ナ褂梅亚,下发用地核准文件的;
。ㄋ模┒郧泻匣ǖ慕ㄉ栌玫厣昵牖蛘叩仄さ羌巧昵,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划定期限未予解决的;
。ㄎ澹┪シ捶ǘǚㄊ胶俗颊魇铡⒄加玫仄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地皮治理划定,滥用权柄,犯法廉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有前款划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忠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罢免处罚:
。ㄒ唬└玫辈扇〕鋈梅绞蕉∪』Ψ绞交蛘哂Φ关斜昱穆艄遗瞥鋈枚吞赋鋈霉薪ㄉ栌玫厥褂萌ǖ;
。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通同,有意设置不合理的前提限度或者倾轧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把持中标人、竞得人简直定或者出让了局的;
。ㄈ┪シ椿趺饣蛘弑湎嗉趺夤薪ㄉ栌玫厥褂萌ǔ鋈媒鸬;
。ㄋ模┕薪ㄉ栌玫厥褂萌ǔ鋈煤贤┒ê,擅自核准调整地皮用处、容积率等地皮使用前提的;
。ㄎ澹┢渌シ椿ǔ鋈霉薪ㄉ栌玫厥褂萌ǖ男形。
第十条 未经核准或者采取糊弄伎俩骗取核准,犯法占用地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忠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地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忠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地皮单元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征收地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忠告或者记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罢免处罚:
。ㄒ唬┖俗嫉陀诜ǘǔ叨鹊恼鞯嘏獬ス婊;
。ǘ)未按划定落实社会保险用度而核准征地的;
。ㄈ┪炊ㄆ谧愣钪Ц墩鞯嘏獬ビ枚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未定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的,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解决农用地转用或者地皮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职地位、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第十六条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与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情节较重的,赐与降级或者罢免处罚;情节严重的,赐与开除处罚:
。ㄒ唬┒晕シ吹仄ぶ卫砘ㄐ形椿ㄓ惚ǘ换惚ǖ;
。ǘ)对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不造止、不依法查处的;
。ㄈ┰诘仄す└讨,因严重不掌管任,以至国度利益遭逢损失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从重处罚:
。ㄒ唬┮灾恋仄ぴ夥暄现胤鬯榈;
。ǘ)造成财富严重损失的;
。ㄈ┯跋烊嗣癯霾⑸,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从轻处罚:
。ㄒ唬┳远淮シ吹仄ぶ卫砘ㄐ形;
。ǘ)维持或者复原地皮原貌的;
。ㄈ┳远勒シ吹仄ぶ卫砘ㄐ形,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定见的;
。ㄋ模┳远嘶刮シㄎゼ退没蛘咔终肌⑴灿玫恼鞯嘏獬グ采璺训抛泄赜枚鹊;
。ㄎ澹┘炀偎酥卮笪シ吹仄ぶ卫砘ㄐ形,经查证属实的。
自动交代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并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或者挽回损失的,该当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案件移送造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地皮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该当由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赐与行政处罚的,该当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实时查处,并将处置了局书面奉告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地皮违法案件,依法该当赐与处罚,且本部门无权处置的,该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置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该当依法实时查处,并将处置了局书面奉告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明显、证据齐全、法式合法、手续完整。
移送的案件资料该当蕴含以下内容:
。ㄒ唬┍镜ピ泄馗ǖ蓟蛘咧鞴艿ピ蕹梢扑偷亩;
。ǘ)案件的起源及立案资料;
。ㄈ┌讣调查汇报;
。ㄋ模┯泄刂ぞ葑柿;
。ㄎ澹┢渌匾扑偷淖柿。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河山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该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地皮治理划定行为,该当赐与党纪处罚的,移送党的纪律查抄机关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法子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河山资源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子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