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法子》的通知
起源:?功夫:2008-05-21?浏览量:6433
建住房[2008]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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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治理,保险房屋买卖安全,;し课萑ㄊ迫思坝泄氐笔氯说暮戏ㄈɡ,我部造订了《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法子》,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实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治理试行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治理,保险房屋买卖安全,;し课萑ㄊ迫思坝泄氐笔氯说暮戏ㄈ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法子》(建设部令第168号),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势归属和内容的凭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造作和治理的,用于纪录房屋根基情况、房屋权势情况以及其他依法该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能够选取电子介质,也能够选取纸介质。激励有前提的处所成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选取电子介质的,应可能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大局;选取纸介质的,应选取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假造,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扭转的,应通过增长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依照房屋根基单元成立。房屋根基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宰割、归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构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纪录,成立登记簿,并与构筑区划内房屋根基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蕴含房屋根基情况、房屋权势情况以及其他情况部门。各地能够在本法子划定内容的基础上增长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根基情况部门,纪录房屋编号、房屋坐落、地点构筑物总层数、构筑面积、规划用处、房屋结构、地皮权属性质、国有地皮使用权获得方式、集体地皮使用权类型、地号、地皮证号、地皮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势情况部门,纪录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势蹬仔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纪录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地点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获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法子》第四十一条划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势的内容,纪录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领域、债务推广期限、房屋他项权势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领域、债务推广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MG电子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领域、债务推广期限、在MG电子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势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情况部门,纪录预报登记权势人和使命人、身份证明号码、预报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功夫、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功夫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解决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纪录登记功夫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成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治理造度,明确登录人员,保障登记簿的纪录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了局一致。
未经合法法式,不得对登记簿纪录的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远保留并妥善生活。纸质登记簿应建设必要的安全;ど枋┎⒛芄辉熳鞲北,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实时补造。
第十四条 幼我和单元提供身份证明资料,能够查问登记簿中房屋的根基情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势限度情况;权势人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资料等,能够查问、复造该房屋登记簿上的有关信息。
有关查问的法式和法子,按《房屋登记信息查问暂行法子》(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纪录有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买卖与登记规范化治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前提具备的处所,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买卖的汗青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成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根基信息共享和异地查问。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纪录内容注明
附件:
房屋登记簿纪录内容注明
【房屋编号】纪录房屋登记机构假造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根基单元该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归并或宰割的,该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纪录房屋的具体地理地位,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通常蕴含街路名称、门商标、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地点构筑物总层数】纪录房屋地点构筑物的总天然层数。有地基层或半地基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构筑面积】纪录依照《房产丈量规范》(GB/T 17986.1-2000)丈量的房屋构筑面积,别离注明房屋专有部门构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门构筑面积。
构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分辨所有的,专有部门构筑面积为套内构筑面积;构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分辨所有的,专有部门构筑面积即为构筑面积。
【规划用处】纪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处。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地皮权属性质】纪录房屋占用领域内地皮的所有权性质,别离为“国佑妆或“集体所佑妆。
【国有地皮使用权获得方式】纪录房屋所占用地皮的国有地皮使用权获得的方式,蕴含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地皮使用权类型】纪录房屋所占用地皮的集体地皮使用权的具体类型,蕴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纪录地皮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地皮证号】纪录依法向地皮使用权人宣告的地皮使用权证的证号。
【地皮使用年限】纪录房屋占用领域内的地皮使用权的肇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地皮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地皮使用权证》纪录的地皮使用年限;国有地皮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地皮使用权填写《集体地皮使用证》上纪录的地皮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依照《房产丈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实现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报答法人、其他组织的,纪录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天然人的,纪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佑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交易牌照》、《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社会集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天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武士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交往内地通畅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交往大陆通畅证》或其他有效观光证件,在台湾地域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表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当局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纪录身份证明上纪录的号码。
【户籍地点地】纪录房屋所有权报答天然人时,其户籍登记治理机关地点地。通常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纪录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获得方式】纪录房屋所有权人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蕴含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宰割或归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归并、继秤注遗赠、因生效司法文书获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纪录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势人宣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失落、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别离纪录经济合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蹬咨当局提供有关政策支持建设,对采办、租赁对象以及让渡有限度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纪录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纪录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纪录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纪录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领域】纪录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领域,可所以主债权及其利钱、违约金、侵害赔偿金、生活担保财富和实现担保物权的用度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纪录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推广期限】纪录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推广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势证书号】纪录登记机构向当事人宣告的房屋他项权势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纪录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纪录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纪录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纪录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 因《物权法》第206条划定的情景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按时,纪录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MG电子程抵押权人】纪录在MG电子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MG电子程的贷款人。
【在MG电子程抵押人】纪录在MG电子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MG电子程享有财富权的权势人。
【在MG电子程抵押登记证明号】纪录登记机构向当事人宣告的在MG电子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地役权人】纪录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通常为需役地权势人。
【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簿纪录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重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主张和步骤)等;供役地登记簿纪录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重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主张和步骤)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栏能够略写。
【地役权势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预报登记权势人】纪录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预报登记使命人】纪录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预报登记证明号】纪录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势人宣告的预报登记证明的证号。
【异议登记申请人】纪录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纪录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查封机关】纪录依法对地皮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执行财富保全、查封等限度措施的国度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查封文件及文号】纪录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富保全、查封等限度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查封功夫】纪录查封事实纪录于登记簿的功夫。
【查封期限】纪录查封文件上纪录的限度措施的肇始日期和实现日期。查封文件纪录的限度措施的肇始日期通常与查封功夫一致。
【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纪录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度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解除查封功夫】纪录查封机关解除限度措施的日期,通常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度措施的文件投递登记机构的日期。
【登记功夫】纪录登记事项纪录于登记簿上的功夫。
【登记最终审核人员】纪录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