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治理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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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治理法子
起源:?功夫:2008-05-26?浏览量:6468
  【颁布单元】商务部、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治理法子

(商务部、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2008年第8号)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治理法子》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发展鼎新委、国度工商总局赞成 ,现予颁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 平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 ;ど肪 ,疏导消费者削减使用塑料购物袋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视注商场、集贸市场。

  本法子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 ,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 ,拥有提携职能的塑料袋。但不蕴含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主张 ,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度有关尺度予以规范。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该当凭据本法子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遵循有关司法律规 ,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该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造订塑料购物袋价值 ,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ㄒ唬┑陀诰杀鞠鬯芰瞎何锎 ;

 。ǘ)不表明价值或不按划定的内容方式表明价值销售塑料购物袋 ;

 。ㄈ┎扇〈蛘刍蚱渌绞讲话幢晔镜募壑迪蛳颜呦鬯芰瞎何锎 ;

 。ㄋ模┫蛳颜呶蕹セ虮湎辔蕹ヌ峁┧芰瞎何锎。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该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采办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子。

  以出租摊位大局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难题的之表。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出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并索取有关证照 ,成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 ,以备检验。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切合国度有关尺度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 ,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激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切合有关质量尺度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代替品。

  第十二条 以出租摊位大局经营的集贸市场 ,能够由开办单元或经其核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尝试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违反本法子有关划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 ,由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对违反本法子有关划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ㄒ唬┮猿鲎馓淮缶志募呈谐 ;

 。ǘ)场内表租超视注柜台 ;

 。ㄈ┐笮统幼⑸坛∫Ы甑木。

  第十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违反本法子第六条有关价值行为和明码标价划定的 ,由价值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

  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违反本法子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划定的 ,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 ,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违反本法子第八条划定的 ,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 ,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违反本法子第九条划定的 ,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司法律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元或出租单元因违反本法子有关划定受四处罚的 ,商务主管部门、价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布告。

  第十九条 激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法子划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元或幼我可向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价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法子划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值主管、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凭据本法子造订执行细则 ,经同级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并报商务部、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商务部、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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