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8号
【颁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订正通过,现将订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颁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订正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建理建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元和幼我,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当遵循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ㄒ唬┠伤叭讼刍蛘呓诨跷,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划定表,税率为17%。
。ǘ)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寒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划定的其他货物。
。ㄈ┠伤叭顺隹诨跷,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还有划定的之表。
。ㄋ模┠伤叭颂峁┘庸ぁ⒔ɡ斫ㄅ淅臀瘢ㄒ韵鲁朴λ袄臀瘢,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分歧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当别离核算分歧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别离核算销售额的,从高合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推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幼于当期进项税额不及抵扣时,其不及部门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依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推算并向采办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推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采办方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表用度,但是不蕴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推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表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倒刿合成人民币推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值显著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职守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ㄒ唬┐酉鄯交竦玫脑鲋邓白ㄓ梅⑵鄙献⒚鞯脑鲋邓岸。
。ǘ)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ㄈ┕航┎,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表,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推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推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ㄋ模┕航蛘呦刍跷镆约霸诔霾讨兄Ц对耸溆枚鹊,依照运输用度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用度金额和7%的扣除率推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推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用度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切合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划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主张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邓坝λ跋钅俊⒚庹髟鲋邓跋钅俊⒓甯@蛘哂孜蚁训墓航跷锘蛘哂λ袄臀;
。ǘ)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有关的应税劳务;
。ㄈ┓钦K鹗У脑诓贰⒉破匪挠玫墓航跷锘蛘哂λ袄臀;
。ㄋ模┕裨翰普、税务主管部门划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ㄎ澹┍咎醯冢ㄒ唬┫钪恋冢ㄋ模┫罨ǖ幕跷锏脑耸溆枚群拖勖馑盎跷锏脑耸溆枚。
第十一条 幼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尝试依照销售额和征收率推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法子,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推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幼规模纳税人的尺度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二条 幼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幼规模纳税人以表的纳税人该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法子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造订。
幼规模纳税人管帐核算健全,可能提供正确税务资料的,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幼规模纳税人,遵循本条例有关划定推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依照组成计税价值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推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值和应纳税额推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值=关税完税价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ㄒ唬┡┮党霾呦鄣淖圆┎;
。ǘ)避孕药品和用具;
。ㄈ┢凭赏际;
。ㄋ模┲苯佑糜诳蒲ё暄幼⒖蒲匝楹徒彩诘慕谝瞧鳌⑸璞;
。ㄎ澹┍砉本帧⒐首橹蕹ピ鲈慕谖镒屎蜕璞;
。┯刹屑踩说淖橹苯咏┐什屑踩俗ㄓ玫奈锲;
。ㄆ撸┫鄣淖约菏褂霉奈锲。
除前款划定表,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划定。任何地域、部门均不得划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主张,该当别离核算免税、减税项主张销售额;未别离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遵循本条例划定全额推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表的单元或者幼我在境内提供给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报答扣缴使命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采办方为扣缴使命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使命发生功夫:
。ㄒ唬┫刍跷锘蛘哂λ袄臀,为收讫销售款子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子痛处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确当天。
。ǘ)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确当天。
增值税扣缴使命发生功夫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使命发生确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幼我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法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造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办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ㄒ唬┫蛳颜哂孜蚁刍跷锘蛘哂λ袄臀竦;
。ǘ)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合用免税划定的;
。ㄈ┯坠婺D伤叭讼刍跷锘蛘哂λ袄臀竦。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址:
。ㄒ唬┕潭ㄒ祷Ц玫毕蚱浠沟氐愕氐闹鞴芩拔窕厣瓯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该当别离向各自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核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ǘ)固定业户到表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当向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表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并向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该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纳税款。
。ㄈ┓枪潭ㄒ祷刍跷锘蛘哂λ袄臀,该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纳税款。
。ㄋ模┙诨跷,该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使命人该当向其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别离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凭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幼别离鉴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使命人解缴税款的期限,遵循前两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该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合用退(免)税划定的,该当向海关解决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蹬仔关凭证,在划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决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法子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造订。
出口货物解决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该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治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