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1号
【颁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财政部令第51号)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元,是指企业、行政单元、事业单元、军事单元、社会集体及其他单元。
条例第一条所称幼我,是指个别工商户及其他幼我。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出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该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地点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纳税领域,由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分歧税率的该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出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让渡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采办方获得钱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陆续出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资料出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出产非应税消费品、在MG电子程、治理部门、非出产机构、提供劳务、奉送、赞助、集资、告白、样品、职工福利、嘉奖等方面。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重要资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门辅助资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资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资料卖给委托方,而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资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政上是否作销售处置,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该当依照销售自造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幼我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使命发生功夫,凭据条例第四条的划定,分列如下:
。ㄒ唬┠伤叭讼塾λ跋哑返,按分歧的销售结算方式别离为:
1. 采取赊销和吩熠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确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确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确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痛处确当天。
。ǘ)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确当天。
。ㄈ┠伤叭宋屑庸びλ跋哑返,为纳税人提货确当天。
。ㄋ模┠伤叭私谟λ跋哑返,为报关进口确当天。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ㄒ唬┫塾λ跋哑返,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ㄈ┪屑庸びλ跋哑返,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ㄋ模┙谟λ跋哑返,为海关鉴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纳税数量。
第十条 尝试从量定额法子推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元的换算尺度如下:
。ㄒ唬 黄酒 1吨=962升
。ǘ) 啤酒 1吨=988升
。ㄈ 汽油 1吨=1388升
。ㄋ模 柴油 1吨=1176升
。ㄎ澹 航空火油 1吨=1246升
。 石脑油 1吨=1385升
。ㄆ撸 溶剂油 1吨=1282升
。ò耍 光滑油 1吨=1126升
。ň牛 燃料油 1吨=1015升
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表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确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央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调换。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蕴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若是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归并收取的,在推算消费税时,该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管帐上若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若是包装物不作价伴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乃岚。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功夫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响应税消费品的合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伴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表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划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响应税消费品的合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表用度,是指价表向采办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钱、赔偿金、代收款子、代垫款子、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蓄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表收费。但下列项目不蕴含在内:
。ㄒ唬┩鼻泻弦韵虑疤岬拇嬖耸溆枚:
1.承运部门的运输用度发票开具给采办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采办方的。
。ǘ)同时切合以下前提代为收取确当局性基金或者行政治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设立确当局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当拘陌其财政、价值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行政治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造的财政单据;
3.所收款子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遵循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划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使命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值,若是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值凹凸分歧,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均匀推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均匀推算:
。ㄒ唬┫奂壑迪灾筒⑽拚崩碛傻;
。ǘ)无销售价值的。
若是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依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值推算纳税。
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出产成本。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是指凭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推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由国度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资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资料的现实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料成本,凡未提供资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鉴定其资料成本。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数用度(蕴含代垫辅助资料的现实成本)。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值,是指海关鉴定的关税计税价值。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值的鉴定权限划定如下:
。ㄒ唬┚硌獭拙坪陀灼档募扑凹壑涤晒人拔褡芫旨,送财政部登记;
。ǘ)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度税务局鉴定;
。ㄈ┙诘挠λ跋哑返募扑凹壑涤珊9丶。
第二十二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解决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表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实时向其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解决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表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暂不解决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道理由采办者退回时,经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表县(市)销售或者委托表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该当别离向各自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核准,能够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幼我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地点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