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0号
【颁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细则
(财政部令第50号)
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蕴含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重要资料,受托方依照委托方的要求,造作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建理建配,是指受托对危险和失落职能的货物进行建复,使其恢复原状和职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让渡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建理建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建理建配劳务。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元或者雇主提供加工、建理建配劳务,不蕴含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采办方获得钱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ㄒ唬┙跷锝桓镀渌ピ蛘哂孜掖;
。ǘ)销售代销货物;
。ㄈ┥栌辛礁鲆陨匣共⒊⑹酝骋缓怂愕哪伤叭,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有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之表;
。ㄋ模┙圆蛘呶屑庸さ幕跷镉糜诜窃鲋邓坝λ跋钅;
。ㄎ澹┙圆⑽屑庸さ幕跷镉糜诩甯@蛘哂孜蚁;
。┙圆⑽屑庸せ蛘吖航幕跷镒魑蹲,提供给其他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
。ㄆ撸┙圆⑽屑庸せ蛘吖航幕跷锓峙涓啥蛘咄蹲收;
。ò耍┙圆⑽屑庸せ蛘吖航幕跷镂蕹ピ推渌ピ蛘哂孜。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若是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划定表,从事货物的出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元和个别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该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元和幼我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交易税的交通运输业、构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领域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出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元和个别工商户,蕴含以从事货物的出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元和个别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该当别离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交易额,并凭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推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交易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ㄒ唬┫圩圆跷锊⑼碧峁构筑衣吠务的行为;
。ǘ)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情景。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主张,应别离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主张交易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建理建配劳务,是指:
。ㄒ唬┫刍跷锏钠鹪说鼗蛘叩氐愕卦诰衬;
。ǘ)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元,是指企业、行政单元、事业单元、军事单元、社会集体及其他单元。
条例第一条所称幼我,是指个别工商户和其他幼我。
第十条 单元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元或者幼我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报答纳税人。
第十一条 幼规模纳税人以表的纳税人(以下称通常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采办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景,应按国度税务总局的划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划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表用度,蕴含价表向采办方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嘉奖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钱、赔偿金、代收款子、代垫款子、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蓄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表收费。但下列项目不蕴含在内:
。ㄒ唬┦芡屑庸びφ飨阉暗南哑匪沾傻南阉;
。ǘ)同时切合以下前提的代垫运输用度:
1.承运部门的运输用度发票开具给采办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采办方的。
。ㄈ┩鼻泻弦韵虑疤岽杖∪返本中曰鸹蛘咝姓治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设立确当局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当拘陌其财政、价值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行政治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造的财政单据;
3.所收款子全额上缴财政。
。ㄋ模┫刍跷锏耐逼诎毂O盏榷虿砂旆绞杖〉谋O辗,以及向采办方收取的代采办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派司费。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遵循本细则第五条划定该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交易额的计算。
第十四条 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选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归并定价步骤的,按下列公式推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表的钱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确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央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调换。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值显著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挨次确定销售额:
。ㄒ唬┌茨伤叭俗罱逼谕嗷跷锏木认奂壑等范;
。ǘ)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均匀销售价值确定;
。ㄈ┌醋槌杉扑凹壑等范。组成计税价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现实出产成本,销售表购货物的为现实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度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蕴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划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用度金额,是指运输用度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用度(蕴含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用度)、建设基金,不蕴含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用度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遵循本细则第五条划定该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切合条例第八条划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蕴含寂酌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幼我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出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幼我消费蕴含纳税人的外交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让渡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MG电子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状态扭转的财富,蕴含构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皮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建理、装璜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MG电子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治理不善造成被盗、迷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 通常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推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数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交易额计算÷当月全数销售额、交易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划定的情景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表),该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现实成本推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幼规模纳税人的尺度为:
。ㄒ唬┐邮禄跷锍霾蛘咛峁└袄臀竦哪伤叭,以及以从事货物出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ǘ)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以表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出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出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幼规模纳税人尺度的其他幼我按幼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元、不断时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幼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幼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蕴含其应纳税额。
幼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选取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归并定价步骤的,按下列公式推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 幼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采办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管帐核算健全,是指可能依照国度统一的管帐造度划定设置账簿,凭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度税务总局还有划定表,纳税人已经认定为通常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幼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应按销售额遵循增值税税率推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ㄒ唬┩ǔD伤叭斯苷屎怂悴唤∪,或者不成能提供正确税务资料的;
。ǘ)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划定表,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幼规模纳税人尺度,未申请解决通常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部门免税项主张领域,限造如下:
。ㄒ唬┑谝豢畹冢ㄒ唬┫钏婆┮,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出产者,蕴含从事农业出产的单元和幼我。
农产品,是指低级农产品,具体领域由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确定。
。ǘ)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破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ㄈ┑谝豢畹冢ㄆ撸┫钏谱约菏褂霉奈锲,是指其他幼我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合用免税划定的,能够烧毁免税,遵循条例的划定缴纳增值税。烧毁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合用领域限于幼我。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划定如下:
。ㄒ唬┫刍跷锏,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ǘ)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ㄈ┌创文伤暗,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幼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度税务局应在划定的幅度内,凭据现实情况确定本地域合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收讫销售款子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子痛处确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分歧,具体为:
。ㄒ唬┎扇≈苯庸芸罘绞较刍跷,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痛处确当天;
。ǘ)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确当天;
。ㄈ┎扇∩尴头造谑湛罘绞较刍跷,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确当天;
。ㄋ模┎扇≡な栈蹩罘绞较刍跷,为货物发出确当天,但出产销售出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
。ㄎ澹┪衅渌伤叭舜跷,为收到代销单元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数或者部门货款确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确当天;
。┫塾λ袄臀,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的痛处确当天;
。ㄆ撸┠伤叭朔⑸鞠冈虻谒奶醯冢ㄈ┫钪恋冢ò耍┫钏惺油刍跷镄形,为货物移送确当天。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划定仅合用于幼规模纳税人。幼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凭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幼别离鉴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