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3号
【颁布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度司法律规
【文件起源】中国当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2008建改)
(国务院令第543号)
现颁布《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仲春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做如下批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批改为:“公路建设资金能够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度和处所投资、专用单元投资、中表合伙、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划定,并将这一条批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公路主管部门能够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路口设立收取车辆通畅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表,对其他条文的挨次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凭据本决定做相应批改,重新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 凭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的决定》订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治理,阐扬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涯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特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度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路),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路),县公路(以下简称县路),乡公路(以下简称乡路)。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划定的,合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治理工作尝试统一辅导、分级治理的准则。国路、省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掌管构筑、养护和治理。
国路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核准的专门机构掌管构筑、养护和治理。
县路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掌管构筑、养护和治理。
乡路由乡(镇)人民当局掌管构筑、养护和治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元掌管构筑、养护和治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度司法;,任何单元和幼我均不得侵占和粉碎。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该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涯的必要为凭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路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共同。
第七条 国路发展规划由交通部假造,报国务院审批。
省路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假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审批,并报交通部登记。
县路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假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路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假造,报县人民当局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打算,由专用单元假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本地公路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 国度激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重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核准,能够改划为省路或者县路。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能够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度和处所投资、专用单元投资、中表合伙、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能够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法子。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构筑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路、轮渡船埠,能够向过往车辆收取通畅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畅费的征收法子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度物价局造订。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河山地治理法》的划定解决。
第十二条 凭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必要的地皮,由本地人民当局纳入其地皮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构筑公路影响铁路、管路、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元该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赞成。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掌管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度有关划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构筑公路,该当同时构筑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さ扰涮咨枋。
公路建成后,该当按划定设置各类交通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维持公路无缺、平坦、通顺,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建该当划定建复期限。施工期间,该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通畅。一时不能通畅的,该当通过公安交通治理机关事先颁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尝试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造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度划定的尺度。
第十八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碰壁时,本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立即带头和组织左近驻军、机关、集体、学堂、企业事业单元、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期限建复。
第十九条 因公路构筑、养护必要,在空位、荒山、河道、滩涂取土采石,应倒伧得县(市)人民当局赞成。
在上述地址取土采石不得影响左近构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维持。
在县(市)人民当局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借故反对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两全规划并组织执行。
公路绿化必须依照公路技术尺度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肆意砍伐,必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章 路政治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主管部门掌管治理和;す贰⒐酚玫丶肮飞枋,有权依法查抄、造止、处置各类侵占、粉碎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不容肆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领域内采挖沙石、构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路上方和洞口表100米领域内肆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治理规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尺度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该当采取有效的技术;ご胧。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元必须事先获得公路主管部门赞成,影响车辆通畅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治理机关赞成。工程实现后,建设单元该当依照原有技术尺度,或者经协商依照规划尺度建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二十八条 构筑逾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该当思考公路的蓝图发展,切合公路的技术尺度,并事先征切本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机关赞成。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构筑永远性工程设施,其构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表缘的间距为:国路不少于20米,省路不少于15米,县路不少于10米,乡路不少于5米。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路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核准。
设计、构筑交叉路口,必须切合国度划定的技术尺度。
第三十一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核准,公路主管部门能够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路口设立收取车辆通畅费的站卡。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单元和幼我,公路主管部门能够别离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充公犯法所得并处以?。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赐与的处罚不服的,能够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四处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期满不告状又不推广的,公路主管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造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治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赐与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该当受治安治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置;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下、乡下能行驶汽车的公共路路。公路蕴含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路。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表不少于1米领域的地皮。公路用地的具体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机关物、交叉路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船埠、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掌管诠释,交通部能够凭据本条例造订执行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