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度安全机关在国度安全工作中的权柄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守护国度安全的使命和权势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守护国度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造度,保险鼎新盛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国度安全机关是本律例定的国度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度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度划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亲昵共同,守护国度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守护国度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使命,不得有风险国度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所有国度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集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守护国度安全的使命。
国度安全机关在国度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附人民的支持,带头、组织人民防备、造止风险国度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幼我进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司法查究。
本法所称风险国度安全的行为,是指境表机构、组织、幼我执行或者支使、赞助他人执行的、或者境内组织、幼我与境表机构、组织、幼我相团结执行的下列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安全的行为:
。ㄒ唬┕罴频吒驳本,割裂国度,颠覆社会主义造度的;
。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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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度对支持、协助国度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幼我赐与;,对守护国度安全有重大贡献的赐与嘉奖。
第二章 国度安全机关在国度安全工作中的权柄
第六条 国度安全机关在国度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窥伺、扣留、预审和执行扣留以及司律例定的其他权柄。
第七条 国度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度安全工作工作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检验中国公民或者境表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度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度安全工作工作时,经出示相应证件,能够进入有关场所;凭据国度有关划定,经过核准,出示相应证件,能够进入限度进入的有关地域、场所、单元;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度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垂危工作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能够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故障时,优先通畅。
国度安全机关为守护国度安全的必要,必要时,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能够优先使用机关、集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幼我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构筑物,用后该当实时送还,并支付适当用度;造成损失的,该当赔偿。
第十条 国度安全机关因窥伺风险国度安全行为的必要,凭据国度有关划定,经过严格的核准手续,能够采取技术窥伺措施。
第十一条 国度安全机关为守护国度安全的必要,能够检验组织和幼我电子通讯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度安全机关因国度安全工作的必要,凭据国度有关划定,能够提请海关、边防等查抄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查抄机关该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度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度安全工作中,该当严格依法处事,不得超过权柄、滥用权柄,不得加害组织和幼我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国度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司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守护国度安全的使命和权势
第十五条 机关、集体和其他组织该当对本单元的人员进行守护国度安全的教育,带头、组织本单元的人员防备、造止风险国度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该当为国度安全工作提供方便前提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风险国度安全的行为,该当直接或者通过地点组织实时向国度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汇报。
第十八条 在国度安全机关调查相识有关风险国度安全的情况、网络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该当如实提供,不得回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该当守旧所知悉的国度安全工作的国度奥秘。
第二十条 任何幼我和组织都不得犯法持有属于国度奥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幼我和组织都不得犯法持佑注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度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过权柄、滥用权柄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度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诉。上级国度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该当实时查清事实,掌管处置。
对协助国度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诉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造和进攻报仇。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表机构、组织、幼我执行或者支使、赞助他人执行,或者境内组织、幼我与境表机构、组织、幼我相团结执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安全的行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阐发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去处罚;有重大立功阐发的,赐与嘉奖。
第二十五条 在境表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与敌对组织,从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活动,实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机构如实注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地点组织实时向国度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注明情况的,不予查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状为,在国度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网络有关证据时,回绝提供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由国度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扣留;情节严重的,对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步骤故障国度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度安全工作工作的,遵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划定处罚。
有意故障国度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度安全工作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步骤,造成严重后果,对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划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度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扣留。
第二十八条 有意或者错误泄露有关国度安全工作的国度奥秘的,由国度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扣留;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犯法持有属于国度奥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犯法持佑注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度安全机关能够依法对其人身、物品、寓所和其他有关的处所进行搜查;对其犯法持有的属于国度奥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犯法持佑注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充公。
犯法持有属于国度奥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组成泄露国度奥秘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表人员违反本法的,能够期限离境或者摈除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扣留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三十二条 国度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别离遵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划定处罚;犯法扣押、刑讯逼供,组成犯罪的,别离遵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划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遵循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划定,执行国度安全工作工作时,合用本法有关划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