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划定

MG电子

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划定
起源:?功夫:2014-07-30?浏览量:7604
                  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 

                      第64号 


  《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划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局长张 茅
                              2014年2月20日  



                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划定

         。2014年2月20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64号颁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蹬仔关划定,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整个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议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整个提议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召募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本钱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注册本钱尝试实缴的,注册本钱为股东或者提议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凭据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有关划定登记公司的注册本钱,对切合划定的,予以登记;对不切合划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本钱数额、股东或者提议人的出资功夫及出资方式该当切合司法、行政律例的有关划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提议人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地皮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让渡的非钱币财富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提议人不得以劳务、信誉、天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富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提议人能够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地点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该当权属明显、权能齐全、依法能够让渡。

  拥有下列情景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ㄒ唬┮驯簧枇⒅嗜;

 。ǘ)股权地点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让渡;

 。ㄈ┧痉ā⑿姓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股权地点公司股东让渡股权该当报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ㄋ模┧痉ā⑿姓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不得让渡的其他情景。

  第七条 债权人能够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该当切合下列情景之一:

 。ㄒ唬┱ㄈ艘丫乒阏ㄋ杂Φ暮贤姑,且不违反司法、行政律例、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不容性划定;

 。ǘ)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ㄈ┕酒撇卣蛘吆徒馄诩,列入经人民法院核准的重整打算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和谈。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该当已经作出宰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该当增长注册本钱。

  第八条 股东或者提议人该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本钱由公司章程划定,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章程划定予以登记。

  以召募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本钱该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本钱发生变动,该当批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解决调换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长注册本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本钱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该当别离遵循《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划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刊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刊行新股方式增长注册本钱的,还该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削减注册本钱,该当切合《公司法》划定的法式。

  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注册本钱有最低限额的,削减后的注册本钱该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凭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该当依法申请削减注册本钱的调换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调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调换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长本钱公开刊行股份时,该当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提议人认购股份、出资功夫及方式由公司章程划定。发生变动的,该当批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解决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建改案登记。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注册本钱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本钱,获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注册本钱实缴的,其股东或者提议人虚伪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钱币或者非钱币财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律例以及国务院决定划定公司注册本钱实缴的,其股东或者提议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本钱发生改观,公司未按划定解决调换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伪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该当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划定解决公司章程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遵循《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调换登记涉及公司注册本钱改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复原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改观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该当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表商投资的公司注册本钱的登记治理合用本划定,司法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27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本钱登记治理划定》、2009年1月14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治理法子》、2011年11月23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治理法子》同时废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