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视撞2014〕2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规范构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有效遏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凭据住建部《构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试行)》(建视撞2014〕118号)心灵,我厅造订了《构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执行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构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法子(试行)》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实时报我厅。
2014年11月4日
构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
执行细则(试行)
一、建设单元违法发包工程的认定
(一)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和谈:确定施工合同施工方签定的主体;
2.2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幼我。
3.1施工合同或和谈的施工方是以幼我签定、无单元印章的;建设单元将工程款支付给幼我的;
3.2无施工合同或建设单元、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查抄凭据
4.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4.2《构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4.3《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
(二) 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或安全出产许可的施工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的主体单元及工程承包领域;
2.2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书:查抄施工单元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领域,是否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查抄建设单元发包工程领域与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或安全出产许可的施工单元。
3.1现实施工的单元未获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领域承揽工程的;
3.3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
3.4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4.3《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 建设单元未推广法定发包法式,蕴含该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该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的主体;
2.2招标布告、投标约请书:确定招标的主体及招标的方式;
2.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象征录:查抄招标的方式;
2.4中标通知书:查抄中标单元与施工合同签定单元是否一致;
2.5应公开招标工程选取约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查抄扭转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2.6应约请招标工程选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查抄扭转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未推广法定发包法式,蕴含该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该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3.1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有关指定的媒介颁布资格预审布告(尝试资格预审的)和招标布告的;
3.2应约请招标发包的项目,约请的投标单元少于三家的;
3.3扭转法定招标方式不能提供申请书的;
3.4扭转法定招标方式提供的申请书未经治理部门核准赞成的。
4、查抄凭据
4.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4.3安徽省施杏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子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建设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资格预审布告、招标布告:查抄布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法;
2.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查抄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查抄招标标段的划分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成本的节造,资质要求等是否合理。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1就统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此外项目信息的;
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前提与招标项主张具体特点和现实必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推广无关的;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前提或者中标前提的;
3.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分歧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尺度的;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犯法限造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造大局或者组织大局的;
3.6限造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3.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现实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业绩要求的;
3.8不合理的划分标段限度或倾轧潜在投标人的;
3.9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的;
3.10在分歧媒介颁布的统一招标项主张资格预审布告或者招标布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4、查抄凭据
4.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若干部门发包给分歧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招标文件:查抄招标领域是否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元工程的全数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查抄施工单元的承包领域、承包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确定建设单元施工发包的最幼单元是否是“单元工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查抄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4报验资料:查抄单元工程的施工是否是一个施工单元。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将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分化成若干部门发包给分歧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元。
3.1建设单元就一个单元工程的施工别离与两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签定施工合同的;
3.2建设单元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元的分包单元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
(六)建设单元将施工合同领域内的单元工程或分部门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和谈及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鉴定总承包的领域;确定进场施工的单元名称、行列数量及发包、承包、分包关系;
2.2施工许可证:查抄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施工单元发生调换而重新申领的情景;
2.3分项、分部工程报验表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录:查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单元名称;
2.4分包单元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及分包单元的名称、行列数量、分包工程领域;
2.5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查抄工程款申请单元、支付数额、支付关系、收款单元及账号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将 施工合同领域内的单元工程或分部门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3.1建设单元通过补充和谈的方式调整施工合同的承包领域,将原施工合同中的单元工程或分部门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3.2建设单元直接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元以表的单元支付工程款的;
3.3向建设、监理单元提交的报审表、报验表的申报主体不是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
(七)建设单元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类大局要求承包单元选择其指定分包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能够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元的选择方式;
2.2分包单元资格报审表:确定分包单元的治理关系;
2.3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权、利关系;
2.4分包工程款报审表、支付凭证:查抄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元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类大局要求承包单元选择其指定分包单元。
3.1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对其承包领域内的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元以“三方和谈”的方式过问分包单元的选择的;
3.2分包合同中没有分包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质量要求等合同重要条款,以现场治理和谈、质量安全和谈包办分包合同的;
3.3分包工程款的申报固然经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具名确认,但分包工程款由建设单元直接支付给分包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住建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二、施工单元转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认定
1、查抄对象: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工程现实施工的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施工单元名称;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查抄中标的施工单元与签定施工合同的单元是否一致;
2.3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查抄现实进场施工的单元名称;
2.4施工单元与工程现实承包人签定的施工和谈:查抄工程承包人的责、权、利。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元将
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
3.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元与签定施工合同的单元名称不一致的;
3.2施工单元将其与建设单元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领域,又与其他施工单元或幼我签定施工合同或施工和谈,明确由其他施工单元或幼我掌管实现施工的;
3.3尝试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元与施工总承包领域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元是两个独立法人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以来,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认定
1、查抄对象: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核查合同中约定的能够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核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主体;核查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切合合同的约定。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肢解以来,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
3.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与建设单元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领域一致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治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等重要治理人员,不推广治理使命,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项目治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项目治理机构设立文件:查抄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治理机构;项目掌管人、技术责任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等重要治理人员是否经公司录用并到岗;
2.2施工单元工程开工报审表:查抄施工单元现场质量、安全出产治理系统成立情况,重要治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2.3工程开工令:查抄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元项目治理机构审核情况;
2.4各项报审、报验表、验收表:查抄在施工现场现实组织治理施工活动的人员与施工单元录用人员是否一致。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治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等重要治理人员,不推广治理使命,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治理。
3.1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未书面设立项目治理机构、建设项目治理人员或设立的项目治理机构形同虚设的;
3.2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录用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未到岗履责的。
4、查抄凭据
4.1《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住建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不推广治理使命,只向现实施工单元收取用度,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元或幼我执行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工程现实施工的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与工程现实施工的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和谈:查抄工程现实执行的方式及责、权、利关系等内容;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查抄建设单元与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功夫、数额;查抄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与工程现实施工单元或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功夫、数额,确定支付的工程款蕴含的施工内容;
2.3重要构筑资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办发票、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进场报审表、登记表:确定采办主体、租赁主体。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不推广治理使命,只向现实施工单元收取用度,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元或幼我执行。
3.1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重要构筑资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办或租赁主体非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劳务分包单元承包的领域是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劳务分包单元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查抄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领域、劳务分包价款及推算方式等,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
2.2建设单元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凭证:鉴定劳务分包单元收取的工程款总额。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元承包的领域是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承包的全数工程,劳务分包单元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治理费”之表的全数工程价款。
3.1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支付给劳务分包单元的劳务价款,是建设单元支付其工程款扣除“治理费”或“治理费含税金”后的全数工程款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工程现实施工的单元;工程现实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与工程现实施工者签定的合作和谈、联营和谈、幼我承包和谈等:查抄和谈的合作、联营、承包的方式及内容、价款推算方式等;
2.2工程款支付凭证:查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对象;查抄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比例。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数工程转给其他单元或幼我施工。
3.1合作和谈、联营和谈、幼我承包和谈中明确或现实施工由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作为施工主体,具体掌管以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的名义完玉成数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现实并不组织施工与治理的;
3.2合作、联营方不拥有施工合作、联营内容的施工资质的;
3.3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建设单元支付其工程款扣除“治理费”或“治理费加税金”部门后的全数工程款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三、施工单元违法分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元将工程分包给幼我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分包工程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签定的主体;
2.2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分包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元将工程分包给幼我。
3.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是幼我或无承包单元印章的;
3.2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幼我的;
3.3分包工程无施工合同或施工单元、分包工程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房屋构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法子》(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十条。
(二)施工单元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出产许可的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施工的主体单元及分包领域;
2.2分包工程施工单元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书:查抄分包工程施工的单元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领域,是否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元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出产许可的单元。
3.1分包工程施工的单元未获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分包工程施工的单元超过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领域承揽工程的;
3.3分包工程施工的单元未获得安全出产许可证的;
3.4分包工程施工的单元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安全出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元认可,施工单元将其承包的部门工程交由其他单元施工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分包工程施工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投标文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承包工程的领域及合同中约定能够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施工的分包单元;
2.4工程分包赞成书:查抄建设单元出具的赞成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部门工程进行分包的书面证明资料。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元认可,施工单元将其承包的部门工程交由其他单元施工。
3.1超出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能够分包的领域进行分包,不能提供建设单元书面认可文件的;
3.2超出建设单元书面认可能够分包的领域,进行工程分包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房屋构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元承包工程的领域;
2.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蕴含房屋构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及施工的主体单元。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房屋构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元,钢结构工程之表。
3.1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房屋构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出产活动(钢结构工程之表)全数交给分包单元执行的;
3.2施工总承包单元将房屋构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出产活动(钢结构工程之表)部门交由分包单元执行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门再分包的认定
1、查抄对象:专业分包单元;分包工程的施工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确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单元及专业工程的内容;
2.2专业分包单元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单元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元。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门再分包。
3.1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数或部门工程内容,分包给原资料、半制品、构配件出产厂、供给商,由供货单元提供资料并掌管施工、装置的;
3.2专业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数或部门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的大局,变相分包给其他单元施工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劳务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认定
1、查抄对象:劳务分包单元;劳务工程的现实施工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及劳务分包单元名称;
2.2劳务分包单元与劳务工程的现实施工单元签定的施工和谈:确定再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元。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1现实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元,其施工业务是由劳务分包单元发包的;
3.2劳务分包单元结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实现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七)劳务分包单元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表,还计取重要构筑资料款、周转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用度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内容及承包领域、劳务价款蕴含的项目、推算方式等;
2.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元工程款到位及数额情况,是否蕴含除劳务作业用度表的其他项目。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元除计取劳务作业用度表,还计取重要构筑资料款、周转资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用度。
3.1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重要构筑资料、周转资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单元掌管采购的;
3.2劳务分包单元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计取的劳务作业用度、幼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用度的。
4、查抄凭据
4.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单元挂靠承揽工程的认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元或幼我借用其他施工单元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工程现实施工的单元;工程承包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加工程投标、订立合同、解决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查抄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元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等;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施工单元的名称,查抄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元是否是施工合同签定单元、账号是否是施工合同签定单元的账号;
2.3投标保障金、履约保障金汇款凭证:查抄投标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的付款单元、账号;
2.4施工单元工程款使用情况:查抄施工单元收到建设单元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处;
2.5工程施工承包和谈:查抄施工单元是否与其他单元或幼我签定了施工承包和谈,明确由其他单元或幼我具体掌管实现工程施工。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单元或幼我借用其他施工单元的资质承揽工程。
3.1参加工程投标、订立合同、解决有关施工手续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的施工单元无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的;
3.2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元及账号是其他单元或幼我的,非施工合同签定的施工单元的;
3.3投标保障金或履约保障金、保函是由其他单元或幼我汇缴的、出具的;
3.4施工单元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无施工资质的单元或幼我的;
3.5施工单元与其他单元或幼我签定施工和谈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蕴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加工程投标、订立合同、解决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查抄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元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等关系;
2.2施工合同:确定施工单元的名称,查抄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元是否与施工合同签定单元名称一致;
2.3投标保障金、履约保障金汇款凭证:查抄投标保障金、履约保障金的缴付单元;
2.4施工单元工程款使用情况:查抄施工单元收到建设单元支付的工程款的使用用处;
2.5工程施工承包和谈:查抄施工单元是否与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签定施工承包和谈,明确由其他施工单元具体掌管实现工程施工。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有资质的施工单元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蕴含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一样资质等级相互借用。
3.1参加工程投标、订立合同、解决有关施工手续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是其他施工单元的人员的;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元是其他施工单元的;
3.3投标保障金或履约保障金、保函是由其他施工单元代为汇缴的、出具的;
3.4签定施工合同的施工单元将收到的工程款又支付给其他非依法分包的施工单元的;
3.5签定施工合同的施工单元与其他施工单元签定和谈明确资质借用关系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除建设单元依约作为发包单元的表,专业分包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名称;
2.2专业分包合同:查抄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是施工总承包单元;
2.3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专业分包单元收取的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元;
2.4分包单元资格报审表:查抄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元的施工总承包单元名称。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除建设单元依约作为发包单元的表,专业分包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
3.1专业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施工总承包单元以表的其他施工单元的;
3.2专业分包单元从施工总承包单元以表的其他施工单元收取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拟选择的专业分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元或专业分包单元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劳务分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专业分包单元名称;
2.2劳务分包合同:查抄所有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名称;
2.3分包单元资格报审表:查抄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劳务作业分包单元的施工单元名称;
2.4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元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的付款单元。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的发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元或专业分包单元。
3.1劳务分包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元以表的其他施工单元的;
3.2劳务分包单元从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元以表的其他施工单元收取劳务分包工程款的;
3.3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拟选择的劳务分包单元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单元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施工单元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成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认定
1、查抄对象:施工单元项目治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施工单元项目治理机构设立文件及人员调换文件:确定施工单元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姓名;
2.2劳动合同:查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是否与施工单元依法签定了劳动合同;
2.3工资表或工资支付证明:查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是否由施工单元支付劳动工资;
2.4养老保险缴付凭证:查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由施工单元缴纳。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元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成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3.1不能同时提供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与施工单元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的;
3.2不能同时提供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由施工单元支付了劳动工资的有效证明的;
3.3不能同时提供项目掌管人、技术掌管人、质量治理掌管人、安全治理掌管人由施工单元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现实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与建设单元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元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元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工程现实施工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工程施工单元名称;查抄有无结合体承包的内容;
2.2施工许可证:查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元与施工合同签定单元是否一致;
2.3工程款支付凭证:查抄工程款的收款单元与施工合同的签定单元、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单元是否一致。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现实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与建设单元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元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元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
3.1工程现实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收取的工程款是由其他施工单元支付的;
3.2建设单元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元以表的其他单元支付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工程款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掌管采购或租赁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元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的认定
1、查抄对象:建设单元;施工总承包单元;专业承包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确定由承包人采购的资料设备;
2.2采购合同及采办发票、支付凭证:查抄由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掌管采购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及采办发票、支付凭证,确定采购的主体;
2.3租赁合同及租赁费发票、支付凭证:查抄由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掌管租赁的施工机械的租赁主体。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掌管采购或租赁的重要构筑资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元或幼我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元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诠释并提供资料证明。
3.1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提供的采购合同、采办发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采办单元非本单元名称的;
3.2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费发票、租赁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租赁单元非本单元名称的;
3.3施工总承包单元或专业承包单元拒不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监理单元让渡工程监理业务的认定
1、查抄对象:工程监理单元。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监理单元名称;
2.2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查抄中标的监理单元与签定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监理单元是否一致;
2.3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录用书、监理通知单:查抄现实发展监理工作的监理单元名称。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元让渡工程监理业务。
3.1中标通知书上的监理单元与签定监理合同的监理单元名称不一致的;
3.2监理单元将其与建设单元签定的监理合同明确的监理业务,又转手委托其他工程监理单元具体掌管监理工作的;
3.3签定监理合同的监理单元与现实发展监理工作的单元不一致的。
4、查抄凭据
4.1《构筑法》第三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监理单元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幼我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认定
1、查抄对象:工程监理单元;监理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2、查抄内容和重点
2.1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确定项主张监理单元名称;
2.2监理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项目监理机构设立文件:核查项目监理机构现实到岗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监理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2.3项目监理机构:查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为本单元人员;
2.4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证:查抄监理服务费的收款单元名称。
3、认定尺度: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应认定为监理单元允许其他单元或幼我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1工程监理单元通过采取合作、幼我承包等大局或名义,将其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交由其他单元或幼我具体执行的;
3.2工程监理单元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以上与监理单元之间没有注册执业关系,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成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3现实工程监理单元与建设单元之间没有监理服务费收付关系,或者监理服务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收款单元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监理单元不一致的。
4、查抄凭据
4.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元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元的,凭据《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划定处罚。
(二)对建设单元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凭据《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划定处罚。
(三)对建设单元未推广法定发包法式的,凭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划定处罚。
(四)对建设单元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前提,限度、倾轧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凭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划定处罚。
(五)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凭据《构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六)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元或幼我,凭据《构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处罚。
(七)对认定有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凭据《构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划定处罚。
(八)对认定有允许其他单元或者幼我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元,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划定处罚。
(九)对认定有让渡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元,凭据《构筑法》第六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十)对建设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赐与单元?畲Ψ5,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一)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司法、律例和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的,凭据《建设工程安全出产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划定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司法、律例划定,因不对造成质量变乱的,凭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治理措施
(一)建设单元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以至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解决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数或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元违法发包的行为奉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元,可依法限度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尺度前提进行动态核查,对达不到资质尺度要求的期限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责令其破产整顿6个月以上,破产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让渡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元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元,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司法律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的,撤除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幼我,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元项目掌管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撤除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变乱的,撤除其执业资格证书,平生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