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了《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本尺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部印发的《构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尺度》(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