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领域登记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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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领域登记治理划定
起源:发展规划部?功夫:2015-09-16?浏览量:33723

(2015年8月27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76号颁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领域登记治理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保险企业合法权利  ,凭据有关企业登记治理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领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领域  ,该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该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幼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领域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  ,能够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件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领域该当与章程或者合资和谈划定相一致。经营领域发生变动的  ,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资和谈进行订正  ,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换登记。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领域中属于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在登记前须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  ,该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  ,凭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领域中属于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等划定在登记后须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  ,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  ,该当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方可发展后置许可经营项主张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遵循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核准文件、证件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的  ,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划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表的经营项目  ,企业登记机关凭据企业的章程、合资和谈或者申请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件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该当在经营领域后标注“(依法须经核准的项目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发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领域中蕴含许可经营项主张  ,企业该当自获得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将核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核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  ,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领域中蕴含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  ,企业该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发生调换的  ,企业该当自核准调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调换事项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领域该当蕴含或者体显祗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缧幸稻钠笠  ,其经营领域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调换经营领域该当自企业作出调换决定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换登记。其中  ,合资企业、幼我独资企业调换经营领域该当自作出调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换登记。

  企业调换经营领域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或者其核准文件、证件发生调换的  ,该当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凭核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换登记。

  企业调换经营领域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其核准文件、证件纪录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调换的  ,能够凭核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换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归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  ,该当凭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归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  ,调换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不需重新解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扭转类型的  ,扭转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企业不需重新解决审批手续。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一条 企业调换出资人的  ,原已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调换出资人后不需重新解决审批手续。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还有划定的之表。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表投资者  ,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表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  ,企业登记机关该当遵循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领域。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持掷唰机构)  ,其经营领域不得超出所从属企业的经营领域。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还有划定的之表。

  审批机关单独核准分支机构经营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  ,企业该当凭分支机构的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核准文件、证件申请增长相应经营领域  ,并在申请增长的经营领域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经营所从属企业经营领域中前置许可经营项主张  ,该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领域中有下列情景的  ,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ㄒ唬┦粲谇爸眯砜删钅  ,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证件的;

 。ǘ)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核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主张;

 。ㄈ┧痉ā⑿姓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等划定不容企业经营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景的  ,该当终场有关项主张经营并实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经营领域调换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ㄒ唬┚煊蛑惺粲谇爸眯砜删钅恳员淼木钅  ,因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  ,企业未按有关划定申请解决审批手续并获得核准的;

 。ǘ)经营领域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司法、行政律例或者国务院决定划定重新解决审批  ,企业未按有关划定申请解决审批手续并获得核准的;

 。ㄈ┚煊蛑械那爸眯砜删钅  ,审批机关核准的经营期限届满  ,企业未重新申请解决审批手续并获得核准的;

 。ㄋ模┚煊蛑械那爸眯砜删钅勘怀烦⒊废砜芍せ蛘咂渌俗嘉募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遵循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划定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掌管诠释。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6月14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12号颁布的《企业经营领域登记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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