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5]8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领域
。ㄒ唬└骷蹲》砍窍缃ㄉ柚鞴懿棵虐丛豆怪业企业资质等级尺度》(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尺度)核发的旧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ǘ)我部依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尺度》(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法式
。ㄒ唬┪也可笈墓怪业企业资质换证法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装置“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构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别离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划定的治理权限,别离报企业注册地点地。ㄗ灾吻⒅毕绞校┳》砍窍缃ㄉ柚鞴懿棵拧⒐裨汗凶什卫聿棵胖苯蛹喙艿墓怪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构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应将其所属单元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构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构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数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构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蕴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构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获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一样)。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数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终场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颁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ǘ)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资质许可的构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执行法式可参照本通知造订。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依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具名承诺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掌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划定依法进行处置。
2.按原尺度获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构筑物基础处置、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装置、炉窑、冶炼机电设备装置、化工石油设备管路装置、管路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划定单一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一致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查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尺度获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路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构筑业企业资质尺度》(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归并、分立等情景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解决资质调换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构筑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执行定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构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定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度级工法、发现专利、国度级科技进取奖项、工程建设国度或行业尺度等查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鉴定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治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ㄇ⑹校┯σ勒瘴也啃掳娼ㄉ韫こ唐笠抵な榇蛴≈卫硇畔⑾低车氖莼セ唤涌诔叨,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构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功夫紧,工作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器重,提出具体工作铺排及要求,当真组织执行,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实时与我部构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构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