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服务和保险“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对表盛开,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表民事关系司法合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司法,结合审判现实,造订本划定:
第一条 本划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大局向受益人出具的,赞成在受益人要求付款并提交切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子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前款所称的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要求书、违约申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批注发生付款到期事务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能够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能够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批示而开立?⑷艘琅究⒍懒⒈:,能够要求批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险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的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批改、让渡、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保函拥有下列情景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之表: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合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定》等独立保函买卖示范规定;
(三)凭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使命独立于基础买卖关系及保函申请司法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纪录了对应的基础买卖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通常保障或连带保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合用担保法关于通常保障或连带保障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独立保函的开立功夫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功夫。
独立保函已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务的之表。
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成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独立保函载明合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定》等独立保函买卖示范规定,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争吵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买卖示范规定的内容组成独立保函条款标组成部门。
不拥有前款情景,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合用有关买卖示范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表相符,受益人要求开立人凭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以基础买卖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使命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划定第十二条情景的之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组成表表相符时,该当凭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尺度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能够参照合用国际商会确定的有关审单尺度。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表上不齐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组成表表相符。
第八条 开立人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势与使命,有权自行决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表相符,并自行决定接受或回绝接受不符点。
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暗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要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开立人回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以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开立人凭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之表。
第十条 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让渡和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要求权的让渡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要求权的让渡有出格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独立保函拥有下列情景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势使命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务届至,受益人未提交切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酬款子已经全数支付;
(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去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使命的文件;
(五)司律例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景。
独立保函拥有前款权势使命终止的情景,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要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认定组成独立保函诓骗: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通同,虚构基础买卖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地契据系伪造或内容虚伪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买卖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买卖债务已得到齐全推广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务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要求权仍滥用该权势的其他情景。
第十三条 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批示人发现有本划定第十二条情景的,能够在提告状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诓骗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遏制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子,也能够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遏制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前提:
(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证明本划定第十二条情景的存在拥有高度可能性;
(二)情况垂危,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难以添补的侵害;
(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添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逢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买卖中违约为由要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在依批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险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
第十五条 因止付申请谬误造成损失,当事人要求止付申请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止付申请后,该当在四十八幼时内作出版面裁定。裁定该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蕴含初步查明的事实和是否准许止付申请的理由。
裁定遏制支付的,该当立即执行。
止付申请人在止付裁定作出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独立保函诓骗纠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该当解除止付裁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止付申请作出的裁定有异议的,能够在裁定书投递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终场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该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独立保函诓骗纠纷案件或处置止付申请,能够就当事人主张的本划定第十二条的具体情景,审查认定基础买卖的有关事实。
第十九条 保函申请人在独立保函诓骗诉讼中仅告状受益人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批示人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诓骗纠纷案件,可能排除合理疑惑地认定组成独立保函诓骗,并且不存在本划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景的,该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要求的款子。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之表。当事人主张凭据基础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诓骗纠纷案件由被要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和谈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之表。当事人主张凭据基础买卖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涉表独立保函未载明合用司法,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争吵终结前亦未就合用司法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表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合用开立人时时居所地司法;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合用分支机构登记地司法。
涉表独立保函诓骗纠纷,当事人就合用司法不能达成一致的,合用被要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时时居所地司法;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合用分支机构登记地司法;当事人有共同时时居所地的,合用共同时时居所地司法。
涉表独立保函止付保全法式,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买卖中合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拥有涉表成分为由,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依照特户治理并移交开立人占有的独立保函开立保障金,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保障金账户内的款子失落开立保障金的职能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开立人已推广对表支付使命的,凭据该开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该当解除对开立保障金相应部门的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合用本划定;本划定执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法式再审的,不合用本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