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定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为推动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美满在线诉讼规定,依法保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势,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司律例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现实,造订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等能够依附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实现立案、排解、证据互换、询问、庭审、投递等全数或者部门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拥有一致司法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发展在线诉讼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ㄒ唬┕咝ё荚。严格依法发展在线诉讼活动,美满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造,加强技术保险,提高司法效能,保险司法公正。
。ǘ)合法自愿准则。尊重和保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赞成,人民法院不得强造或者变相强造合用在线诉讼。
。ㄈ┤ㄊ票O兆荚。充分保险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势,强化提醒、注明、奉告使命,不得轻易削减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
。ㄋ模┍忝窭褡荚。优化在线诉讼服务,美满诉讼平台职能,加强信息技术利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能。两全两全分歧群体司法需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疏导,提供相应司法方便。
。ㄎ澹┌踩康米∽荚。依法守护国度安全,;す劝旅亍⒚骋装旅亍⒂孜乙衷和幼我信息,有效保险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利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第三条 人民法院综合思考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前提等成分,能够对以下案件合用在线诉讼:
。ㄒ唬┟袷隆⑿姓诉讼案件;
。ǘ)刑事速裁法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ㄈ┟袷鲁龈穹ㄊ健⒍酱俜ㄊ健⑵撇ㄊ胶头撬咧葱猩蟛榘讣;
。ㄋ模┟袷隆⑿姓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ㄎ澹┢渌鲜什扇≡谙叻绞缴罄淼陌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发展在线诉讼,应倒伧切当事人赞成,并奉告合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重要大局、权势使命、司法后果和操作步骤等。
人民法院该当凭据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相应意思暗示,作出以下处置:
。ㄒ唬┑笔氯俗远≡窈嫌迷谙咚咚系,人民法院能够不再另行征得其赞成,相应诉讼环节能够直接在线进行;
。ǘ)各方当事人均赞成合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能够在线进行;
。ㄈ┎棵诺笔氯嗽蕹珊嫌迷谙咚咚,部门当事人不赞成的,相应诉讼环节能够采取赞成方当事人线上、不赞成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
。ㄋ模┑笔氯私鲎远≡窕蛘咴蕹啥圆棵潘咚匣方诤嫌迷谙咚咚系,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赞成合用在线诉讼。
对人民检察院参加的案件合用在线诉讼的,应倒伧得人民检察院赞成。
第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前提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解决等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赞成对相应诉讼环节合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该当在发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以为不存在有意迟延诉讼等不当情景的,相应诉讼环节能够转为线下进行。
在排解、证据互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在线下参加诉讼的,该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以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争吵等情景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能够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已赞成合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该当遵循司法和司法诠释的有关划定承担相应司法后果。
第七条 参加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该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实现实名注册。人民法院该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核实诉讼主体的实名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等信息,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诉讼主体在线实现身份认证后,获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参加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该当妥善生活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谬误的情景表,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自己行为。
人民法院在线发展排解、证据互换、庭审等诉讼活动,该当再次验证诉讼主体的身份;确有必要的,该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人民法院、特邀排解组织、特邀排解员能够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排解平台等发展在线排解活动。在线排解该当依照司法和司法诠释有关划定进行,依法;す劝旅亍⒚骋装旅亍⒂孜乙衷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告状资料的,人民法院该当在收到资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置:
。ㄒ唬┣泻细孀辞疤岬,登记立案并投递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用度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ǘ)提交资料不切合要求的,实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奉告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功夫自收到补正资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ㄈ┎磺泻细孀辞疤峄蛘吒孀醋柿暇拐圆磺泻弦,原告坚吃祓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切合要求的告状状等资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出格法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定,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解决。
第十条 案件合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询问其是否赞成以在线方式参加诉讼。被通知人赞成选取在线方式的,该当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内通过诉讼平台验证身份、关联案件,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通过诉讼平台相识案件信息、接管和提交诉讼资料,以及执行其他诉讼行为。
被通知人未明确暗示赞成选取在线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注册登录诉讼平台的,针对被通知人的有关诉讼活动在线下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告状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定见等诉讼文书资料。
当事人能够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资料或者证据资料作电子化处置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资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能够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
当事人提交电子化资料确有难题的,人民法院能够辅助当事人将线下资料作电子化处置后导入诉讼平台。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资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能够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ㄒ唬┒苑降笔氯艘晕缱踊柿嫌朐、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凭据的;
。ǘ)电子化资料出现不齐全、内容不清澈、体式不规范的;
。ㄈ┤嗣穹ㄔ壕碜凇⒌蛋钢卫碛泄鼗ㄒ筇峁┰、原物的;
。ㄋ模┤嗣穹ㄔ阂晕斜匾峤辉、原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资料,切合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切合原件、原物大局要求:
。ㄒ唬┒苑降笔氯硕缘缱踊柿嫌朐、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ǘ)电子化资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ㄈ┑缱踊柿弦言谥八咚现刑峤徊⒕嗣穹ㄔ喝啡系;
。ㄋ模┑缱踊柿弦淹ü谙呋蛘呦呦路绞接朐、原物比对一致的;
。ㄎ澹┯衅渌ぞ葜っ鞯缱踊柿嫌朐、原物一致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凭据当事人选择和案件情况,能够组织当事人发展在线证据互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在线举证、质证。
各方当事人选择同步在线互换证据的,该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功夫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或者其他方式,对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资料或者线下投递的证据资料副本,集中颁发质证定见。
各方当事人选择非同步在线互换证据的,该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别离登录诉讼平台,查看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证据资料,并颁发质证定见。
各方当事人均赞成在线证据互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定见的,合用同步在线证据互换。
第十五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资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该当依照司法和司法诠释的有关划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
第十六条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之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该当结合下列成分作出判断:
。ㄒ唬┐嬷て教ㄊ欠袂泻瞎扔泄夭棵殴赜谔峁┣榱创嬷し务的有关划定;
。ǘ)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伎俩不当过问取证、存证过程;
。ㄈ┐嬷て教ǖ男畔⑾低呈欠袂泻锨褰嘈浴踩浴⒖康米⌒浴⒖捎眯缘墓瘸叨然蛘咝幸党叨;
。ㄋ模┐嬷ぜ际鹾凸淌欠袂泻嫌泄毓瘸叨然蛘咝幸党叨戎泄赜谙低郴肪场⒓际醢踩⒓用芊绞健⑹荽洹⑿畔⒀橹さ确矫娴囊。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注明理由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凭据案件情况,能够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起源、天活力造、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注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当事人能够申请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定见。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权柄,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有关证据进行查对。
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赞成,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当事人在肯定期限内,别离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发展排解、证据互换、调查问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合用幼额诉讼法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法式审理的案件,同时切合下列情景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能够在指定期限内,依照庭审法式环节别离录造参加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实现庭审活动:
。ㄒ唬└鞣降笔氯送痹谙卟渭油ド笕酚心烟;
。ǘ)一方当事人提出版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暗示赞成;
。ㄈ┌讣经过在线证据互换或者调查问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该当凭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前提等成分,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得合用在线庭审:
。ㄒ唬└鞣降笔氯司魅钒凳静辉蕹,或者一方当事人暗示不赞成且有正当理由的;
。ǘ)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加在线庭审的技术前提和能力的;
。ㄈ┍匾üド笙殖〔槊魃矸荨⒉槎栽、检验实物的;
。ㄋ模┌讣疑难复杂、证据繁多,合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合用司法的;
。ㄎ澹┌讣涉及国度安全、国度奥秘的;
。┌讣拥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宽泛关注的;
。ㄆ撸┤嗣穹ㄔ阂晕嬖谄渌灰撕嫌迷谙咄ド笄榫暗。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该当实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实现的在线庭审活动拥有司法效力。
在线询问的合用领域和前提参照在线庭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用在线庭审的案件,该当依照司法和司法诠释的有关划定发展庭前筹备、法庭调查、法庭争吵等庭审活动,保险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争吵等诉讼权势。
第二十三条 必要布告投递的案件,人民法院能够在布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加庭审的具体方式,奉告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势。被布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暗示赞成在线庭审的,被布告方当事人合用线下庭审。其他赞成合用在线庭审确当事人,能够在线参加庭审。
第二十四条 在线发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该当设置环境身分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该当维持国徽在显著地位,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因存在特殊情景,确需在在线法庭之表的其他场所组织在线庭审的,该当报请本院院长赞成。
出庭人员参与在线庭审,该当选择安静、无滋扰、光线合适、网络信号优良、相对封关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成效或者有损庭审端庄性的场所参与庭审。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与在线庭审。
第二十五条 出庭人员参与在线庭审该当尊重司法礼节,遵守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凭据在线庭审的特点,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定》有关划定。
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败坏、电力中断或者不成抗力等原因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醒、忠告后仍不更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别离依照有关司法和司法诠释的划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该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障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滋扰。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该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拥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用在线庭审的案件,该当依照司法和司法诠释的有关划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涉及国度安全、国度奥秘、幼我隐衷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贸易奥秘、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能够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未经人民法院赞成,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造、截取、传布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线诉讼参加人有意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划定,执行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司法和司法诠释关于妨害诉讼的有关划定作出处置。
第二十九条 经受投递人赞成,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投递平台,向受投递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依照司法和司法诠释的有关划定投递诉讼文书和证据资料。
具备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受投递人赞成电子投递:
。ㄒ唬┦芡兜萑嗣魅钒凳驹蕹傻;
。ǘ)受投递人在诉讼前对合用电子投递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ㄈ┦芡兜萑嗽谔峤坏母孀醋础⑸纤咦础⑸昵胧椤⒋鸨缱粗凶远峁┯糜诮庸芡兜莸牡缱拥刂返;
。ㄋ模┦芡兜萑送ü馗词障ぁ⒉斡胨咚系确绞浇邮芤丫迪值牡缱油兜,并且未明确暗示不赞成电子投递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能够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投递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投递人是否赞成电子投递,以及受投递人接管电子投递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奉告电子投递的合用领域、效力、投递地址调换方式以及其他需奉告的投递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投递人自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投递的,投递信息达到电子地址地点系统时,即为投递。
受投递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投递地址,人民法院向可能确以为受投递人自己的电子地址投递的,凭据下列情景确定投递是否生效:
。ㄒ唬┦芡兜萑嘶馗匆咽障,或者凭据投递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实现有效投递;
。ǘ)受投递人的电子地址地点系统反馈受投递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受投递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实现有效投递,但受投递人可能证明存在系统谬误、投递地址非自己使用或者非自己阅知等未收悉投递内容的情景之表。
人民法院发展电子投递,该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造作电子投递凭证。电子投递凭证拥有投递回证效力。
对统一内容的投递资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投递人的,以最先实现的有效投递功夫作为投递生效功夫。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合用电子投递,能够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醒等方式,通知受投递人查阅、接管、下载有关投递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能够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排解和谈、笔录、电子投递凭证及其他诉讼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合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该当在排解、证据互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查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拥有一致司法效力。
第三十五条 合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该当利用技术伎俩随案同步天生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依照档案治理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执行。
案件无纸质资料或者纸质资料已经全数转化为电子资料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能够选取电子卷宗包办纸质卷宗进行上诉移送。
合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资料的,该当依照档案治理有关司法律规立卷、归档和保留。
第三十六条 执行裁决案件的在线立案、电子资料提交、执行和解、询问当事人、电子投递等环节,合用本规定的有关划定解决。
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财富查控系统、网络询价评估平台、网络拍卖平台、信誉惩戒系统等,在线实现财富查明、查封、扣押、冻结、划扣、变价和惩戒等执行执行环节。
第三十七条 切合本划定第三条第二项划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赞成,能够凭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询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依照以下情景别离处置:
。ㄒ唬┍桓嫒恕⒆锓副活垦旱,能够在看管所、监狱等羁押场地点线出庭;
。ǘ)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的确无法到庭的,能够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地点线出庭;
。ㄈ┲と恕⒓ㄈ送ǔ8玫痹谙呦鲁鐾,但司法和司法诠释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三十八条 参加在线诉讼的有关主体该当遵守数据安全和幼我信息;さ挠泄厮痉晒,推广数据安全和幼我信息;な姑。除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以表,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布和使用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景的,人民法院能够凭据具体情况,遵循司法和司法诠释关于数据安全、幼我信息;ひ约胺梁λ咚系幕ú榫坑泄氐ピ腿嗽彼痉ㄔ鹑,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颁布的司法诠释涉及在线诉讼的划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