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局),发展鼎新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杏注交易治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铁路监督治理局,民航各地域治理局,银保监局:
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暂行法子》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国度发展鼎新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度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问题,规范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治理,切实守护农夫工劳动报答权利,凭据《保险农夫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法子》蹬仔关律例划定,造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元(以下简称总包单元)在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夫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为用度是指建设单元向总包单元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夫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建设单元是指工程建设项主张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治理责任的有关单元;总包单元是指从建设单元承包施工工作,拥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蕴含工程总承包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元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元是指承包总包单元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拥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元是指受建设单元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工作,获得监理资质证书,拥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元。
本法子所称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主张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法子合用于房屋构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构筑工程、线路管路、设备装置、工程装璜装建、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元与总包单元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该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法子;
(二)建设单元拨付人为用度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为用度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该当满足农夫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元该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元、开户银行签定资金治理三方和谈。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元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元该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地点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登记。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凭据《保险农夫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
总包单元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主张,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切合项目地点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别离治理。
第七条 开户银行该当规范优化农夫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共同总包单元实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治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夫工自己银行账户以表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司法还有划定表,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夫工工资之表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落成、总包单元或者开户银行发生调换必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元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夫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地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夫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凭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缔账户特殊标识,按法式解决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元所有。总包单元或者开户银行发生调换,撤销账户后可依照第六条划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元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夫工工资案件在处置的;
(二)农夫工因工资支付问题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夫工工资的情景。
第十一条 建设单元该当加强对总包单元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为用度的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元该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为用度拨付到总包单元专用账户。人为用度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开户银行该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治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为用度等情况的,开户银行该当通知总包单元,由总包单元汇报项目地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该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实时进行措置。
建设单元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元依然拖欠农夫工工资的,建设单元应实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用工量增长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及以按时足额支付农夫工工资时,总包单元提出需增长的人为用度数额,由建设单元核准后实时追加拨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为用度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必要批改的,总包单元可与建设单元签定补充协议并将有关批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夫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元对农夫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奉行分包单元农夫工工资委托总包单元代发造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造度)。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总包代发造度的,总包单元与分包单元签定委托工资支付和谈。
第十六条 总包单元或者分包单元该当依照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展农夫工实名造治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夫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元和分包单元对农夫工实名造根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成立实名造治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建设农夫工实名造治理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元或者分包单元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执行总包代发造度的,分包单元以实名造治理信息为基础,按月查核农夫工工作量并假造工资支付表,经农夫工自己具名确认后,与农夫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元,并协助总包单元做好农夫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元该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元劳动用工执行监督治理,审核分包单元假造的农夫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 总包单元该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该当实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夫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元向分包单元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 农夫工工资卡尝试一人一卡、自己持卡,用人单元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备本机构农夫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销售、洗钱、打赌、诳骗和其他犯法活动。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夫工使用自己的拥有金融职能的社会保险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回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强造要求农民工重新解决工资卡。农夫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险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激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夫工自己确需解决新工资卡的,优先解决拥有金融职能的社会保险卡,激励开户银行提供方便化服务,上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总包单元该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治理台账等妥善保留,至少保留至工程落成且工资全数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元在签定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元执行农夫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会同有关部门两全做好全国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领导工作。
省级该当成立全省集中的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视注县各级发展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依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险工作。
国度、省、视注县逐步实现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构筑工人治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誉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治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职能。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元该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批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实名造治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发展鼎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该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实时共享,依附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发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两全做好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预防企业反复采集、反复上传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治理、实名造治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治理、人为用度拨付、工资支付划定的情况实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夫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险监察有关系统与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明工资支付通知、查问职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职能,方便农夫工及使仄握自己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守护劳动报答权利。
第二十八条 已成立农夫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域,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登记。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该当凭据本法子美满工程建设领域农夫工工资支付保险造度系统,对峙市场主体掌管、当局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依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夫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该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治理、人为用度拨付、农夫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查抄,并实时处置有关投诉、举报、汇报。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该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治理提供方便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奉行专用账户造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夫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扬名目收取用度,增长企业职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凭据本暂行法子,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域现实情况造订执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子执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持续保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