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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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来源:?时间:2010-04-20?浏览量:13466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步伐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三)讨论外地区规模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划分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缺 ,由候补委员凭据得票几多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集会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外地方的事情 ,按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事情。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集会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全体集会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经常事情 ,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爆发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按期向委员会全体集会报告事情 ,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规模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凭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 ,领导外地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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