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团章划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至少前提,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使命。团费的收缴、使用和治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行列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局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工作,现作如下划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时时性的工资收入 ( 税后) 为推算基数, 分档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时时性的工资收入蕴含: 机关工作人员 (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助; 事业单元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工资、津贴补助;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门 ( 根基工资、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门( 奖金) 。
第二条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 ( 税后) 在 2000 元以下 ( 不含 2000 元) 者, 交纳 3 元;2000 元以上 ( 含 2000 元) 者, 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 ( 即直接去掉幼数点后的数值。如: 工资收入为 5000 元—5499 元者, 交纳 10 元) 。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 尝试年薪造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当月现实领取的薪酬收入为推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划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不按月获得收入的个别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 每月以幼我上季度月均匀纯收入为推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第二条划定交纳团费。
第五条 农夫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凭据现实情况确定。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附抚恤或救助生涯的团员、领取本地最低生涯保险金的团员, 每月交纳团费 0. 2 元。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难题的团员, 经团支部钻研, 报上一级团委核准后, 能够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 从获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 可不交纳团费, 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八条 团员通常该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地点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表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条。
第九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动后, 从按新工资尺度领取工资确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依照划定尺度交纳团费。
第十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 全数上缴团中央。具体法子是: 由地点基层团委代收, 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 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路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度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自己出具收条。
第十一条 团员该当加强团员意识, 自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赞成, 能够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能够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功夫通常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十二条 对不依照划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地点团组织应实时对其进行品评教育, 期限更正。对无正当理由, 陆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置。
第十三条 团组织该当依照划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划定以表的各类名主张 “特殊团费”。如遇重大天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要收取“特殊团费”, 须经团中央核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路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度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整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3% 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的团费该当于次年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 不得少缴或迟延。团中央所收缴团费中的 70% 返还支持基层团组织。
第十五条 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处所的团委, 每年依照整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 向地点处所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 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整年实交团费总数的 5% 向地点处所团委上缴团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元团委不再向处所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该当对峙两全铺排、量入为出、出入平衡、略有结余的准则。
第十七条 使用团费要向村落、街路社区和其他有难题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领域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领域蕴含: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 订阅或采办用于发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 采办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 赞美先进基层团组织、优良共青团员和优良共青团干部; (5) 补助生涯难题的团员; (6) 补助遭逢严重天然灾害的团员和建理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 基层团组织发展活动。
第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 必须集体味商决定, 不得幼我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要求下拨团费的请示, 该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治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治理。
第二十二条 团费的具体财政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政机构或团委地点单元财政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掌管, 尝试管帐、出纳分设。团费管帐核算和管帐档案治理, 参照财政部造订的 《行政单元管帐造度》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团费该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前提的, 可在团委或团委地点单元的根基账户中尝试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地点单元根基账户地点的银行,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钱是团费收入的一部门,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险团费安全,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治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治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治理工作人员改观时, 要严格依照团费治理的有关划定和财政造度办好交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处所委员会该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汇报 ( 或书面汇报) 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处所团委组织部门该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汇报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传递。团支部该当每年向团员颁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团的处所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能够留存肯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元和留存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路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度机关团工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有关划定, 凭据现实情况确定, 留存比例该当向基层倾斜, 基层团委留存团费的比例不得少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60%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须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 全国铁路团委组织部门, 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门, 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国度机关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门, 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门, 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情况向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提交书面汇报。汇报内容蕴含: 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滚存的数额; 团费开支的重要项目; 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定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查抄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实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划定的, 凭据有关划定端庄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列的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法子, 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参照本划定造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从前划定与本划定不一致的, 以本划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划定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掌管诠释。
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治理的划定
起源:团委?功夫:2016-08-10?浏览量:1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