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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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怎么认定
起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功夫:2021-03-26?浏览量:15205

    2020年5月,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管帐凭证,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且发票来历存疑。6月,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相识情况。甲因出差,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发言过程中,甲采取说谎、迟延等伎俩不共同核查工作,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屡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门证据,甲在数天后自动交代使用虚伪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此表,甲还自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赐与的20万元贿赂,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贿赂,但金额不知。

    乙觉察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露,自动到市纪委监委注明问题,但只交代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贿赂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在办案人员向A核实前,乙又自动交代了收受A40万元贿赂的问题。后经核实,乙利用权柄为A投机,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乙知情。

    【吩扃定见】

    本案中,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市纪委监委已起头对案件初核,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不属于自动投案,更不是自首。乙虽是自动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交代全数问题,是被留置后才交代重要问题。

    第二种定见以为: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甲和乙都是自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市纪委监委仅把握两人问题的部门线索,未确切把握犯罪事实,甲乙经思想教育,在短功夫内都如实交代了重要犯罪问题,切合职务犯罪被调查人生理变动的法规。

    第三种定见以为:甲全盘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是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的,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前提下,其交代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交代的受贿问题能够以自首论。乙是自动投案,结合其交代问题的功夫节点和数额情况,具备自首情节。

    【评析定见】

    我国刑法以及1998年《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具体利用司法若干问题的诠释》、2009年《关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2009年《定见》)、2010年《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2010年《定见》)对自首造度进行了划定,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要件。此表,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自动投案问题的划定(试行)》(以下简称《投案划定》),确立了“自动投案”造度。本案中,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重要理由如下。

    一、从自动投案的性质属性维度思考

    自动投案的性质是被调查人犯罪后,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自动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节造之下,并进一步接受司法的审查与造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领导性案例“王春明偷窃案”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该当认定为自首”。《投案划定》第五条亦划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叛逃后又自动投案的,该当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划定,性质上都出于对行为人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时进行投案的注定。本案中,甲接到共同相识情况的通知后,其可能作为证人,也可能作为被调查人,在明显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其既能够选择到案,也能够选择回绝前往或叛逃。举重以明轻,不宜由于市纪委监委通知甲过来,就否定甲自动投案的可能性。

    同时,也要意识到,自动投案应该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结合,行为人到办案部门投案应该是其自动选择的了局,其主张是交代问题接受调查,并且到案后必须积极自动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而不是怀着打探案情、试探办案机关等幸运生理和张望感情,或者把自首停顿在口头上,却无任何共同办案部门的作为。

    本案中,甲到市纪委监委后不共同调查工作,否定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其不具备归案的主张性和交代的自动性。2009年《定见》划定,自动投案应“未被颁发采取调查措施”,《投案划定》第七条亦划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自动交代问题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甲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已失落自动投案的前提。

    二、从办案机关的线索把握维度思考

    市纪委监委发现管帐凭证中有虚伪发票,甲既可能涉嫌违规欢迎等违纪问题,亦可能不知路是虚伪发票而报销,固然不愿定得出甲贪污的结论,但此类线索往往拥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以为,办案机关把握此类线索,可能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据此进行调查发言拥有肯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的,该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2009年《定见》明确划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发言、询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造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把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即便甲交代了60万元的贪污事实,远多于市纪委监委把握的20万元线索,但是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该事实和市纪委监委把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状,甲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可认定拥有率直情节。

    三、从如实交代的功夫数额维度思考

    自首的立法主张在于提高办案效能,节约办案资源,激励悔改自新。被调查人交代部门犯罪事实后等待从轻处置,该等待应获得肯定满足,但不能长功夫不如实交代全数犯罪事实,不然就反映出被调查人避重就轻,不足认罪悔罪的诚意,同时增长办案成本,影响办案效能,违背造度设置的初衷。2010年《定见》对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若何认定“如实交代”在功夫限度和数额比例上均作出了划定。监察体造鼎新以来,对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人如实交代的时限节点,笔者以为,应在办案机关把握其重要犯罪事实之前。同时,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应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好比从犯罪性质看该当为较严重的罪状,从罪数看该当超过半数,从数额看该当超过50%。

    本案中,乙自动到市纪委监委投案,立即交代了30万元受贿问题,可能体现乙愿意将自身置于组织节造之下,并接受处置的主观意愿,是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其在市纪委监委向A核实前,自动交代了40万元受贿事实,符应功夫限度要求;其受贿数额共计105万元,在市纪委监委核实前自动交代70万元,切合数额比例要求。因而,乙具备自首情节。

    四、从特殊自首的组成要件维度思考

    刑律例定“以自首论”的立法本意,是安身有利于案件调查的角度。2009年《定见》划定,没有自动投案的,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状,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状属分歧种罪状的,以自首论。

    本案中,甲自动交代收受A20万元贿赂问题,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把握,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把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状,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寂仔前置的初核法式,又有贯通始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被调查人的归案过程相对于通常的刑事犯罪,拥有肯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察体造鼎新以来,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发生了变动,在认定自首上容易存在肯定的争议。笔者建议,针对实际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对自首认定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能够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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