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依照人民警员的职责对李某发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汇报。2019年,F派出所发展进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大局通报行动规划。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掌管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工作,知路这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泄漏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介绍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窥伺工作的副所长,将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
【吩扃定见】
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若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应以徇私枉法罪查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担任F派出所副所持久间,明知李某系贩毒人员,不依法推广查禁职责,且违规援手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以至李某未实时受到刑事处罚,其组成徇私枉法罪。
第二种定见:应以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度工作人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发展进攻毒品犯罪状为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并以其他方式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组成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评析定见】
徇私枉法罪和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上均有使犯罪分子不被追诉之主张,但两罪在主体要件、客观行为阐发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性质认定上,应结合案件精准把握。本案中,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偏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意违背事实和司法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组成此罪的主体是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案件或批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透风报信、提供方便,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行为主体是遵循司法律规划定、受国度机关委托或代表国度行使查禁职责而在国度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F派出所作为县公安局下设派出所,负有窥伺、查禁蕴含毒品犯罪状为在内的职责。但对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性质认定,应结合其所推广岗位职责和从事公务活动的属性进行具体分析。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重要掌管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不具体分管案件窥伺,在专项行动中居于共同案件窥伺工作的职位。故张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具体窥伺或批示、指挥案件窥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负有刑事追诉职责,而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故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二、张某的行为切合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阐发
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徇私枉法罪客观行为往往阐发为采取隐瞒、曲解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覆灭证据等违背司法的伎俩,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客观行为蕴含以电话、电报、传真、手札等方式,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功夫、地址、人员、规划、打算、部署等)以及其他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情景。
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得知公安机关将发展进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以微信语音方式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泄露行动信息,该行为是向李某透风报信,而非以隐瞒、曲解事实或直接伪造、隐匿、覆灭证据的伎俩来对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施加直接影响。同时,张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不切合“特情”人员前提,为;だ钅,仍将其介绍给分管案件窥伺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并登记身份信息,该行为属于张某向李某提供方便,以其他方式援手李某逃避处罚的行为。故前述行为不切合徇私枉法罪立案尺度划定的行为。
综上,张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得知公安机关将发展进攻贩毒的专项行动后,两次向涉嫌毒品犯罪的李某透风报信和援手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的行为,切合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组成要件,应以涉嫌援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究张某的纪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