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管”公职人员是指工作单元在处所、治理权限在系统的公职人员。处所监察委员会基于属地管辖对此类公职人员拥有管辖权,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基于治理权限对其也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双管”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管辖规定进行明确划定,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处所监委合作机造,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一是协商管辖造度。通常来说,协商管辖是“谁先受理(发现)谁启动协商”,经协商后确定管辖或结合调查。好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某省监管局局长A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A某干部治理权限在主管部门银保监会,驻在其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为中央纪委国度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对于A某案件的协商管辖,有两衷祠动模式。第一种是由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启动协商。凭据有关划定,纪检监察组需依立案调查审批权限报批后,出具《移交案件函》,移交A某工作单元地点地的处所监委或者双方结合调查。处所监委不限于“双管”公职人员工作地,若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以为由公职人员工作地址(党组织关系)地点地以表的处所监委调查更为合适的,必要报请共同上一级监察机关即国度监委指定管辖。该案还有第二种模式,即由某省监委启动协商。若某省监委在工作中把握了A某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则该当向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传递并协商案件管辖。
另表,还有一种情况能够不通过协商获得管辖,由处所监委直收受辖,即对于前款划定单元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不必要通过协商获得管辖。这里的“其他公职人员”重要指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治理的公职人员以表的其他公职人员。好比前述某省监管局中,除了辅导班子成员以表的公职人员,属于该局党委(党组)治理的公职人员,对于此类人员,某省监委不必要通过协商即获得管辖权。
二是结合调查造度。实际中,对于监察对象仅涉嫌通常职务违法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该当充分推广职责,自行发展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能够结合调查。采取结合调查模式,能够阐扬二者所长,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凭借派驻的优势,在重要证据调取方面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为案件取证节俭大量功夫,处所监委则能够阐扬其在询问、留置等调查措施上的业务优势,推动案件调查过程。结合调查过程中,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按划定的法式手续调取证据,规范使用委托网络证据、协助采取措施等文书,采取留置措施的,更要严格按法式核准。结合调查中发现该当由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措置的问题线索,通常依照“谁发现谁移送”的准则,由最初发现线索的一方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经协商也能够由另一方移送。
三是情况传递造度。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该当实时传递处所监委。处所监委调查有关案件,也该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告状、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传递。情况传递造杜仔利于推动处所监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合作共同、贯通协同,通过双向联动互通讯息,及使仄握有关情况,将造杜着势不休转化为治理效力。
实际中,“双管”公职人员的案件查办工作必要把稳几个问题。一是要严格落实请示汇报造度。凭据《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法律工作划定》等划定,处所监委要实时向上级监委进行有关登记,并视情况向同级党委重要掌管人汇报。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该当在作出处置以前将定见报派出机关。凭据有关划定,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该当实时向派出机关汇报,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处所监委调查。好比,一省属国有企业在某市子公司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通常由该市监委调查,确有必要的能够指定异地调查。二是对涉案人员中有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通常随主案确定管辖。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通常该当由管辖主案的监察机关管辖。若是涉案人员系治理权限在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察对象的,该当报有权决定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指定管辖手续。好比,中国银保监会某省监管局局长A某案件中,涉案人员、贿赂人B某属于C省纪委监委管辖的干部,如解决主案的某省监委以为由其对B某管辖更为相宜,该当报请共同的上级监委即国度监委指定管辖。(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陈秀敏、安徽省纪委监委许展)